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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贷款三十万逾期不还 信用社诉诸法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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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2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戴某向原告修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9600元,本息合计329600元 。
   
  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某因在南昌昌北机场旁建房所需,于2003年2月17日,2月19日、3月9日、3月23日向原告的下属单位马坳信用社贷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8.1‰,还款时限为2003年9月20日、9月25日、10月2日、10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戴某将此笔借款利息付清至2006年12月31日,本金未还。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戴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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