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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事实婚姻调解不成终被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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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2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蒋某离婚,长女和男孩随被告生活,次女随原告生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1990年,曹某的父亲将年仅17岁的曹某许配给湖北省崇阳县高枧乡东山村蒋某为妻,同年冬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成为曹家上门女婿,并改姓为曹,婚后分别生育了两男一女。因原告未到法定婚龄,当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亦未补办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一栋。200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外出务工,此后分居生活。此次原告诉诸本院要求离婚,抚养小孩,分割财产,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到婚龄,与被告按农村习俗结婚,属于有过错在先,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又没有补办结婚手续,双方均有责任,因该婚姻关系成立于1990年,属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无法调解,本院多次劝解原告撤诉,原告坚决不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之规定,本案原、被告的婚姻不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按照过错原则,应照顾被告的合法权益,故共同财产归于被告所有,长女及男孩随被告生活。遂作出上述一审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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