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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潜逃二年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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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2005年5月29日傍晚,杨某军(已判刑)在因朋友之事砍伤卢某艳潜逃过程中,获悉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在寻其报复。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夏某进行挑衅。随后,被告人夏某即伙同杨某远,丁某军、胡某意、孙某阳等20余人,佩带白色标记、手持钢刀、鱼叉等凶器窜到杨某辉家将房内财物砸毁,又窜到丁某民家将其大门打烂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一直潜逃,至2007年1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故意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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