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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 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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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冷某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冷某石系本县古市镇月塘村农民。2008年2月3日晚,修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王胜根、黄天明、樊秋荣、查恒桥根据局里的统一部署,配合古市派出所开展追逃行动,当刑警大队民警和古市派出所民警刘刚、周彬、揭忠生、张水强等人来到古市镇月塘村12组冷某木家。在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遭到其家人暴力阻挠,民警将闹事的冷某木的父亲及妻子欲带到古市派出所调查。上车后,又遭冷某木母亲的阻拦。此时,被告人冷某石(冷某木的弟弟)听到其弟弟说父亲和嫂子被公安人员带走,遂跑回家中拿了一把尖刀和一根双节棍,溜到民警王胜根的身旁,趁其不备,朝其下腹部刺了一刀。被害人遇刺后当即喊道:“人在这里,我被他杀了一刀。”其他民警闻讯进行围捕,冷边挥着刀,边往后退。被害人王胜根当即开枪警告。在制服被告人冷某石暴力阻碍公务过程中,民警刘刚的手臂也被被告人刺伤。经法医鉴定结论:王胜根、刘刚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冷某石及其亲属已赔偿14006.94元。2008年2月3日晚21时许,在案发现场修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冷某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冷某石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人身损害费,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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