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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致人重伤 犯法领刑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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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黄某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赖某伙同易某(已判刑)、陈某、韩某(均在逃)一起去县城赣北商城易某姐姐和别人合伙开的麻将馆玩。见黄某(被害人)因赌博输钱而在散场时大发脾气,遂产生教训黄某的念头。随着,易某从麻将馆中拿出一把菜刀,伙同被告人赖某以及陈某、韩某尾随黄某至县城东门口地段,易某手持菜刀冲上前对着黄砍了几刀。此时,被告人赖某等人冲上前用脚朝黄身上乱踢。韩某用一水泥砖头砸在黄头部,被告人赖某等3人先后从易某手中接过菜刀朝黄身上一阵乱砍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绪论;被害人黄某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右颞顶部硬膜外出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伙同他人用菜刀、砖头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赖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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