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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伤人致人重伤 潜逃被抓获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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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樊某医疗费等共计119232.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伙同徐某等人到本地樊某(被害人)等人开设的赌场强行索要股份,遭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彭某冲进赌场掀翻赌桌,并用斧头将其砍烂,之后,离开现场。事后,樊某等一伙人认为,被告人彭某做事太过分,遂两次对其追打均未果。同时,散布“不准彭在大桥现面”的言论,被告人彭某因此产生报复歹念,遂将一把长约十几公分的弹簧刀藏匿身上,欲伺机报复。同年11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大桥镇仁和酒店附近遇到樊某,两人当即产生争执。此时,被告人彭某迅速从身上拨出弹簧刀朝樊的下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一直潜逃在外,至2007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樊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五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目无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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