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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烟不慎酿成火灾 构成失火获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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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桂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桂某从本村“晒港下”拾柴返回,途经“沙田角”休息时,被告人桂某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竹筒烟,抽完烟后,将未熄灭的烟丝倒在地上,引燃了茅草,酿成森林火灾。经修水县林业局森林火灾损失技术鉴定组鉴定结论:过火有林面积2.8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桂某违反森林法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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