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5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冰雪天肇事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人死亡三方担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wejj 发表于 2012-9-24 13:1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白岭法庭一审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司机)赔偿原告损失20%,即18231.96元,抵除已付的12000元,应依法赔偿6231.96元。被告桂某(车主)补偿原告损失的10%,即9115.98元。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负责。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25日冷某(死者)乘坐由被告朱某驾驶另一被告桂某所有的B8T591天马牌吉普车从深圳回江西修水,在南昌市西环线高速公路9KM+300M处撞上公路右边水泥防护栏后车辆甩尾,后省交警总队直属一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遇雪天气象条件,地面结冰未减速行驶,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时被告朱某因怕承担责任,弃车而逃,在逃跑时既没清点人数,也没有组织和指明逃离方向,只是催促车上旅客快跑,朱某之妻冷某某跑了一段路后返回车上取包,发现死者冷某晕车蹲在地上,冷某某叫其快跑,自己随即就跑了,同车的旅客跑到山上后提醒朱某少了一人,但朱某没有组织同车人去救助迷失方向的冷某,而是乘坐公交车到南昌住宿,晚上八时左右,死者冷某在黑暗中攀越护栏追赶同车人,不慎跌入桥梁底下,由于未得到及时救助,加之当时天气寒冷而死亡,事后几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违法驾驶致交通事故发生,与冷某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组织车乘人员撤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桂某无营运资格,依公平原则,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9-22 07:15 , Processed in 0.09300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