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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商不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4 13:26
标题: 开发商不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梁某在恒丰公司所开发的楼盘买了一栋房,按照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恒丰公司履行交付楼房的义务后,还需要履行提供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协助义务,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恒丰公司已逾期交房且又未履行相关协助义务,故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恒丰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笔者9月24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恒丰公司向原告梁某交付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出卖人不履行这一义务时,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购房款,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但被告却逾期交付住房,且又没有交付约定的验收证明文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及已向原告交付约定的验收证明文件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且已取得所讼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取得商品房开发和预售的相关资质,所以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已逾期交房,且又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属违约行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最终,该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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