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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电线 一个土堆 12岁少女丢掉了一支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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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9-24 21:4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条电线 一个土堆 12岁少女丢掉了一支手臂

来源:九江晨报

  登上《今日说法》的修水“电击放学路”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供电公司等5被告担责

  一条电线 一个土堆 12岁少女丢掉了一支手臂

  12岁女孩因高压电触电致残案件,9月17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以“电击放学路”播出。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审判令修水县供电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原告陈粤梦损失共计130.7万元。其中,由供电公司承担40%,金光道公司承担30%,南城管委会承担15%,中贤公司承担10%,求实监理公司承担5%。

  放学回家被意外电击致伤

  2011年1月6日下午5点左右,陈粤梦放学后与同学们一起走小路回家,当行至细芦竹埚高压线附近时,不慎被突然通电距地面仅有70厘米高的高压线电流击倒吸住,直到其他同学用石块掷击高压线,陈粤梦才脱离高压线滚到山坡下的水沟。

  受伤后,陈粤梦先后在南昌、北京等地住院112天,花费医疗费40余万元,失去了一支手臂,后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受伤期间,陈粤梦的家人与五被告协商赔偿数额未果,故诉至法院。

  事发地未设任何警示标志

  2009年,事发地点的管理部门南城管委会将芦良西大道的道路工程发包给中贤公司承建。2010年8月,中贤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该路段的电线线路归中贤公司维护管理。同年10月,中贤公司工程完工退场,拆除并归还了变压器,但没有把线路的维护管理义务移交给其他人。

  2010年11月25日,因芦良西大道亮化,南城管委会又与汇能公司签订合同,架设路灯线路并重新安装了路灯变压器。供电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将该段线路用来运输10KV(一万伏)高压电,并作为路灯的接火线路。同年12月19日,供电公司接受南城管委会的指示,为事故发生地路灯线路供电,使事故线路处于运输高压电的状态,且未在该事故线路周围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承建商在事发地点挖管道堆积弃土

  2010年11月13日,南城管委会把芦良西大道的污水截流干管管网工程发包给了金光道公司承建,并要求求实监理公司负责监理。

  金光道公司入场后先清除作业范围内余土,再开挖管线通道。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正在事故地旁开挖管线通道。庭审中,金光道公司承认其开挖的余土未运走,但否认在高压线下堆积弃土,而法院查实高压线下的弃土为新堆土。

  如何认定5家被告须担责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将该段事故线路用于输送10KV的高压电供路灯照明使用,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该段线路,且在未消除高压线下的安全隐患下,接受南城管委会的指示为该段线路通电,存在过错,依法还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事故发生时,金光道公司正在开挖管线通道且余土并未运走,且该土堆的弃土为新土,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可认定金光道公司在该段高压线下堆积弃土。该弃土缩短了高压线与地面的距离,加大了安全隐患,金光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南城管委会作为电线的所有人,对该段线路疏于管理;作为路灯用电方,在未确保通电线路安全情况下指示供电公司通电,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贤公司作为该段线路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人,虽主合同权利义务事实终止,但仍负有对该临时施工专线交接、处置的义务,但中贤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且疏于管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求实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疏于监督,存在过错,依法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陈粤梦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未限制通行的小土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故其依法不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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