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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法庭促成"一事两诉"案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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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5 09:1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7月22日,经过修水县人民法院大桥法庭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就两份判决书的履行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该协议。自此,原告因一起交通事故两诉被告案得到了彻底解决。

    2007年9月,被告岳某与原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吴某受伤,被告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吴某遂于2008年7月份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岳某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013.4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认为自己已构成伤残,故又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评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以此为由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58.5元。

    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被告岳某始终认为原告吴某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所以对法院的判决十分抵触,并表示将上诉。

    为了减少被告不必要的诉讼负担,该案承办法官在宣判时耐心地对被告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析理,使其认识到原告的第二次起诉是基于新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一事再诉”的问题,打消了其上诉的念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承办法官又努力说服原告放弃部分案件款,以缓和双方尖锐的矛盾。最终,双方在大桥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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