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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 发表于 2012-9-27 14:4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证人证实借款人已还钱 时隔多年借条重现借款人败诉
2012-9-20 19:13:00 来源:中国报道江西新闻

  中国报道江西讯(特约记者 陶望平)借款人称已经还了钱,并有证人作证;多年后已故的出借人的侄子却找出当年的两张借条向借款人索要钱款。借款人在向法院提交有关证人证词等证据后,终因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系间接证据,证明效力小于借条原件原始证据的效力,被九江市中院判决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9月5日,记者赶赴九江市修水县,就此事的来龙去脉采访了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士,为公众还原事件的起因、过程。

  借款人:已还钱却遭遇再次被索要钱款

  9月5日上午,记者在九江市修水县见到了樊晓文,这位已经60岁了的汉子脸色看上去显得憔悴。一见到记者,樊晓文就急迫地向记者讲起事情的起因,经过。“1993年3月15日,我和我老婆向同村的林品珍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2分,写了借据;后来,林品珍找到我表示还有点闲钱想放贷,于是1993年12月29日,我们向林品珍借款1.65万元,未约定月息,也写了借据;1995年,我们再向林品珍借款1.35万元,写了一张4万元的总借据,并在总借据上注明前面两张借据作废。因出借人林品珍需要钱治病,1997年春节期间,林品珍让胞弟林贵修,及其侄子林钢陪同前往我家中拿回了4万元本金以及利息。因当时林品珍没找到之前的借条,并称‘我无儿无女,不会有人再来向你要钱了’,我当时也就信了。1999年正月,林品珍病逝。2004年,林品珍的妻子刘茂杏也过世了。2010年,刘茂杏的侄子刘简贵找到以前的两张借条,向我索要钱款。我告知刘简贵,自己已于1997年春节期间将钱还给了林品珍老人,并有林品珍的弟弟林贵修及侄子林钢可作证。”樊晓文向记者诉说道。

    “见我拒绝了他提出的还款要求,于是,刘简贵将我们夫妇告上了修水县山口镇法庭。”樊晓文向记者逆向推理到:林品珍借钱给我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如果1999年林品珍病逝前,我没给他本金和利息的话,他一定会来要的,自己来不了也会交代妻子或亲戚来要的;林品珍过世后,刘茂杏去和侄子刘简贵生活,年老行动不便,也会委托刘简贵来要的。可是在1999年至2004年五年内,刘茂杏并没有来向我要钱,也就说明我们已经还了钱。还有一件事也能印证,刘茂杏去世的前一年2003年,刘茂杏还有1万元存款在邻居刘久生处,让刘简贵去要回来了。

    证人:借款人已经还款

    樊晓文夫妇是否已经归还了林品珍的钱款呢?林贵修和林钢均已证实樊晓文夫妇确已还款,并出具了书面的材料;因债务纠纷进入了法院审理程序,林贵修和林钢还专门在宜春市袁州公证处对他们的证明进行了保全证据。

  居民:刘简贵未对老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

  刘简贵跟林品珍、刘茂杏二位老人是什么关系呢?生前,刘简贵对二位老人的生活进行了关心和照料吗?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最接近林品珍老人的居民,现年81岁的林肇贵老人。林肇贵告诉记者,他的父亲生前和林品珍关系很好,是俗称的“结拜兄弟”;林品珍年纪大了之后也基本上凡事都会跟他说,小到家里来了什么客人这类小事。

  林肇贵仍很清晰地记得,刘简贵小的时候跟林品珍和刘茂杏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时间并不长,就回自己家去了;此后,刘简贵与林品珍、刘茂杏的过往并不多,二位老人生病住院治疗照料等日常生活都是由二位老人的邻居林久生打理的。

  “林品珍、刘茂杏生前未生儿育女,林品珍去世时,林品珍的亲侄子(胞弟林贵修的儿子)林钢披麻戴孝,而刘简贵并未披麻戴孝,根本谈不上尽了丧葬的义务。后来把刘茂杏接到修水县征村乡黄荆洲村去一同生活,是看重了刘茂杏的钱。”曾主持林品珍丧葬的林肇贵对于刘简贵宣称对二位老人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的说法表示很愤怒。“林品珍下葬时身上带了金戒指的。刘简贵为了要金戒指,还把林品珍的尸骨挖出来,太寒心了。”

  记者还见到了林品珍、刘茂杏生前住在不远的邻居林久生。据林久生介绍,二位老人生病了要买药或者要去医院治疗之类的,都是他操办的,存折一般也是由他代为管理。林久生表示,2004年刘茂杏还委托刘简贵从他这儿取走了1万元剩余存款。

  居委会:刘简贵骗取居委会证明材料

  9月5日下午,记者前往修水县山口镇集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周仕塔处了解借贷官司背后的有关情况。周仕塔告诉记者,证明材料是遭刘简贵骗取的。“2009年10月17日,刘简贵拿着张写了点东西的纸来到居委会,称是林品珍和刘茂杏的侄子,以前过继给了二位老人。老人的生养死葬是他管的,死后财产也应该归他,要接管老人以前在老街的两间旧木板房子,要居委会写个证明材料。当时考虑到只是接管两间破房间,于是就写了。没曾料想到刘简贵后来拿着这张证明作为证据去打官司。后来,我们居委会通过走访调查后,发现刘简贵并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刘简贵也并未过继给林品珍和刘茂杏为嗣,于是我们重新写了一份证明材料更正书。”周仕塔对于刘简贵的欺骗行为表示愤怒,同时也坦承自己当时工作失误,未及时核查清楚有关情况。

  周仕塔还介绍称,林品珍以前是山口供销社合作商店的职工,他没有子女,就和老伴刘茂杏两个人一起过。

  九江中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九中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原审法院查明,刘简贵自小过继给其姑父林品珍和姑母刘茂杏为嗣,一直同林品珍、刘茂杏夫妇生活,林品珍、刘茂杏夫妇的生养死葬均由刘简贵负担。原审法院认为,刘简贵持有冷津花出具的借条向冷津花、樊晓文夫妇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冷津花、樊晓文主张欠款本息已归还并出示了(2011)袁证字第57号公证书和申请证人林钢出庭作证,但该两份证据均为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其证明力并不足以否认刘简贵持有的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两张借条,故对刘简贵要求冷津花、樊晓文夫妇归还欠款本金265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九江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九江市中院最终判决冷津花、樊晓文向刘简贵偿还本金26500元,并支付其中本金1万元按月息2分从1993年12月20日起计至2010年10月13日止的利息40360元,合计66860元。

  修水法院:以九江市中院的判决为准

    9月5日下午,记者就刘简贵与樊晓文夫妇还款纠纷一案采访修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胡会平。胡会平表示,九江市中院既已判决,那么他们也以九江市中院的判决为准。

    律师观点:已超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有出借人的弟弟及侄子作证已经还款,而原告出借人侄子刘简贵在林品珍过世11年后找到两张分借条索要钱款。刘简贵是否享有原债权人的继承权?原告刘简贵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居琨认为:“本案中原告刘简贵并非原债权人林品珍的近亲属,不对原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任何继承权,而本案中法院认定的刘简贵自小过继给其姑父林品珍和姑母刘茂杏为嗣,系为原债权人的继子并未有充分的证据给予证明,仅有居委会的证明材料不能予以证明。本案中,不管被告是否真实存在拖欠原告的债务,但案件中1999年至2010年10多年中,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该部分债权。10多年的时间,该部分债权已明显超过本案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本案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本案中原告的追诉时效已过,则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已超过2年),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所以本案原告在超过诉讼时效2年后的10多年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中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明显的错误。被告有权在接受本案终审判决的2年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居琨提醒大家:在偿还自己拖欠他人的债务或借款时,一定要对方出具享有的收条并要回原借款借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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