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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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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3-22 19:5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我市同时公布了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单位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三个管理办法(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次出台的这三个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承租、购买三个方面,是在以往基础上进一步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真正体现了“只要在九江就业创业,就能在九江安居乐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理念。  单位可为困难职工建公租房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我市规定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可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为本单位职工。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有可利用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工业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具有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能力。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分配管理方案应明确建设规模、户型标准、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准入条件、分配办法、租金标准及后期管理等内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讨论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可为成套户型,也可为集体宿舍,但单套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情况公开、职工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批准、公平分配、结果公示等程序分配,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城区单位可统一承租公租房
  以往我市分配保障性住房,采取的是摇号的方式,即使同一单位有多名职工参与,也几乎很难分配在一起居住。
  此次我市出台的中心城区单位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依据批准承租单位提出的申请承租数量,在申请地点房源中拿出适当数量住房予以直供。按照“统一申请承租、自行分配管理、集中统一缴租”原则,同一单位职工有望集中住在一起,更有利于邻里关系的和谐。
  在九江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且工作地点在市中心城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10人以上(含10人),即可申请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职工人数不足10人的单位可联合申报,但联合申报的单位不得超过2个。
  公租房租期满半年即可购买
  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市新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租赁期间无欠缴租金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即可申请购买,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40%,且须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选择分期付款的,其所购住房面积自付款日的下月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选择分期付款三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与个人实际支付租金差额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只有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方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如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缴清全部购房款满2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且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则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待审批通过后,即可签订合同、付款和办理权属登记,将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变更为普通商品房房屋权属证。
  公共租赁住房售价,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价,结合当年同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各项成本,并适当考虑地段、楼层和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价,根据基准售价结合楼层差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完全产权基准售价,应在有限产权售价基础上,综合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平均水平及建设成本和相关优惠规费、利润后确定,原则上明显低于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同样可享受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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