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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家庭的希望,天下谁家父母对自己的孩子不视为珍宝?可竟有父母把孩子作为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作为向对方要价的一种手段。
卢某与周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两人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步入婚姻殿堂,2008年,卢某生下一个女孩。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产生矛盾。原告卢某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法院以其夫妻感情尚有和好之可能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但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故原告又于2013年3月13日再次诉诸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在庭前调解中他们均同意离婚,对财产也没有过多争论,但谈到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双方就吵得不可开交,双方都觉得自己抚养孩子比较合适。经协商,被告表示:“孩子可以由原告抚养,但原告要给我1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以弥补这些年原告对我的伤害,否则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卢某也表示:“我自己也只是打工的,没有钱给他。”法庭调解一时进入僵局。得知周某的想法后,法官劝其应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理性地处理离婚问题。对于经济性利益补偿,应当从客观情况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协商,切勿把孩子抚养权作为和对方谈条件的资本。经过法官一次次的耐心调解,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心平气和地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孩子由原告卢某抚养,被告周某享有探望权。
父母离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而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它的影响甚至会随着时间而增加。如果再将孩子作为离婚或者讨要财物的筹码,那对孩子的伤害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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