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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 法官当庭调解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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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5-29 22:4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3日获悉,修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8500元。被告李某当庭给付了该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向铜鼓县方向行驶时,撞上同方向被告李某的变型拖拉机尾部,造成原告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5月,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交通事故损失费用25441.8元。

    鉴于该案原、被告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负一定的责任,且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主动支付了9120元的医药费,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多少,故调解结案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本着这一思路,承办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原、被告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非常爽快地当庭向原告给付了赔偿款。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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