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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务员都应申报家庭财产 不能仅限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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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7-12 16:5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产申报主体不能仅指官员

专家建议所有公务员都应申报家庭财产 个人隐私让位公共利益 提高政府公信力

本报讯 面对公务人员存在灰色收入这一不争的事实,中国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子顺提出,应建立所有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法学会课题《收入分配与社会腐败》提出,目前我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仅将干部列入申报范围太过狭窄。应将家庭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扩至全体国家公务人员,使其财产及变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课题负责人李子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遏制公务员腐败的一项关键措施。公务人员非法收入的存在,将极大损害政府公信力。

李子顺表示,让公务人员申报家庭财产,依据的理论就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众所周知,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不应再受保护。

财产申报制度又称为“阳光法案”,当前,政府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反腐败举措,公务人员财产“透明”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权钱交易的发生。

李子顺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国家公务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及以上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应申报事项主要是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财产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等。


李子顺认为,应扩大财产申报主体,与刑法中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相一致,即所有国家公务人员。

同时,应扩大财产申报客体的范围,将公务人员的劳务所得、工资收入、与职务有关的馈赠(指在与工作相关的会议、访问、调研、考察等活动中,由于人际间交往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物品的行为)、债权债务、承租所得等均纳入申报范围。

财产申报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该机构应有可以调查任何虚报财产的官员的权力。要将相应的申报机构固定化或法律化,赋予其特殊职权,具有特殊的独立地位。

据悉,目前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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