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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上市公司厦门钨业诉修水企业涉及巨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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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6-5-20 16:4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厦门钨业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公告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案是民事诉讼,案由是“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目前处于第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 本案原告是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本案被告是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本公司拟收购的

  32.36%股权所在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是本案第三人。

  3.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鉴于修水巨通对其与福建稀土集团之间关于江西巨通 48%股权转让的交易出现悔意,不仅不认可福建稀土集团基于本次股权转让

  取得的江西巨通股权,还试图推翻本次股权转让,多次阻碍福建稀土集团行使作为江西巨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福建稀土集团特此提起本案诉讼。福建稀土集团提出前述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公告正文第二部分。

  4.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

  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如果法院支持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将有利于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的 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的顺利实施。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案的受理情况2016 年 5 月 16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鉴于修水巨通对其与福建稀土集团之间关于江西巨通 48%股权转让的交易出现悔意,不仅不认可福建稀土集团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取得的江西巨通股权,还试图推翻本次股权转让,多次阻碍福建稀土集团行使作为江西巨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福建稀土集团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诉,起诉修水巨通,并将江西巨通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福建稀土集团和修水巨通及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

  其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合法有效,福建稀土集团基于该协议取得的江西巨通股权归福建稀土集团所有(简称“本案”)。

  福建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由是“股权转让纠纷”,案号是“(2016)闽

  民初 40 号”。

  本案当事人包括:

  1.原告:福建稀土集团,住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 1 号 20 楼,法定代表

  人:陈军伟,职务:董事长

  2.被告:修水巨通,住所: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吴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

  刘典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第三人:江西巨通,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法

  定代表人:黄长庚,职务:董事长

  二、 本案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 福建稀土集团提出的诉讼请求

  福建稀土集团向福建省高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和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合法有效,福建稀土集团基于该协议取得的江西巨通股权归福建稀土集团所有;(注: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00,745,162.76 元);

  (2)判决修水巨通向福建稀土集团支付因本案而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包括本案所有诉讼程序的律师费用,暂计至本案第一审诉讼程序的律师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4,710,726 元);

  (3)判决由修水巨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 福建稀土集团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福建稀土集团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了下列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9 月 5 日,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和江西巨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修水巨通将其当时持有的江西巨通 48%股权转让给福建稀土集团,福建稀土集团同意按该《股权转让协议》之规定受让前述江西巨通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和江西巨通按约定完成了该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江西巨通 48%股权变更登记至福建稀土集团名下。

  但修水巨通现对本次股权转让出现悔意,不仅不认可福建稀土集团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江西巨通股权,还试图推翻本次股权转让,多次阻碍福建稀土集团行使作为江西巨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福建稀土集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当事人均是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本案中,福建稀土集团和修水巨通双方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存在对立看法,故需确认方能有效维护福建稀土集团的合法权益。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如果法院支持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将有利于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的 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的顺利实施。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1. 福建稀土集团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通知》;

  2. 福建稀土集团向福建省高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3. 福建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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