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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吃骗出歌厅女 少年强奸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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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5 09:1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叶某和徐道华、张辉等人在修水县城南“奥斯卡”歌厅为朋友庆祝生日,被告人叶某伙同徐道华、张辉、“涛伢”等人以请吃夜宵为名,将该歌厅四川籍女孩黄某某(被害人,1995年8月出生)邀走,当晚12时许,被告人叶某及张辉等人又把黄带至修水县城南“车站小宾馆”住宿,被告人叶某将黄某某奸淫。之后,被告人叶某等人又将黄带武宁县城,欲让其到按摩店卖淫,遭到拒绝后,仍将黄控制,2008年11月21日下午,黄某某趁 机逃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叶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打击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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