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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卿本无罪】兰世立著 连载十四 莫名奇妙的公、检、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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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小虾米 发表于 2013-2-7 11:1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七章    莫名奇妙的公、检、法
在这个案子中,完全是人为操纵的结果,从最早公安局介入此案开始,每一个环节和过程都可以看出人为操纵的痕迹。从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第一次对我实行抓捕的过程和结果都可以看出公安局不过是他们所利用的一个工具。这个工具开始是用来吓唬和威胁,而此后逐步演变成为绑架、囚禁和迫害的工具。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在大街上将我抓捕后,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对我进行了所谓的审问。他们说我诈骗了某公司的钱财,可他们所说的那个公司的名称我都没有听过。他们在审问的时候,连他们自己也觉得奇怪,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停下来,转出去请示汇报,他们自己都觉得这样审问都没有办法进行下去。负责审问的警察边审便发牢骚:

“这是搞的什么事?”

“这让我们怎么审?”

“他们这样干,会出问题的,兰世立毕竟是个名人,没有确凿的东西,这么干,谁会负这个责任?”

他们一边对我审问,一边在一旁议论道。

他们在审审停停,停停审审的情况下,对我审问了十多个小时,问的一些问题也完全是莫名其妙的事,最后,不得不将我释放。

在他们释放我的同时,以武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邓万想,交通处处长周智余等为首的一伙人早已在那里等候。他们随后强行拉我去喝茶,并向我表明他们可以将此事“摆平”,但前提是我必须要配合他们将东星航空与中航进行重组。这时候我再联想到这次公安局对我的抓捕,是在袁善腊让其秘书叶扬亲自打电话将我从北京骗回来后所采取的行动,再加上他们此刻的表演,公安局莫名其妙的审问,立即明白,公安局此刻只不过是在配合他们演双簧戏而已。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武汉市公安局公安处经侦处对我的再次抓捕,也是在邓万想让我去与中航启动“谈判”,我未理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这一次抓捕与随后所谓的审讯,可以明显感觉到他们开始应付差事的态度,审讯的时间很短,等待的时间很长,先是去了他们很长的时间不审,后来没审几句,便发牢骚,似乎他们自己都觉得无法审问下去,再后来,干脆连审都不审了,在那里耗着,像是在等待着什么,结果没过一会,便说:

“你回去吧。”

这一次显然他们连演戏也没有什么积极性了。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武汉市公安局对我再次采取行动,将我抓到了经侦处。这一次,他们干脆连审讯室也没让我进,还第一次主动递给我开具的一份由武汉市公安局签发的《传唤证》。而前两次都是在没有任何手续抓我到公安局,在我坚持要求下才给我出具的《传唤证》。他们这次的主动倒是让我很意外,我还特地问他们:

“你们这次怎么这样主动,我还未要你们便主动给了。”

“我们知道你要手续的目的。”

“我能有什么目的?”

“不就是在未来来整我们讨一个说法吗?”

“你们知道了,还给?”

“反正也不关我们的事,上面让我们怎么干,我们就怎么干,到时候你们该找谁找谁去。”

这一次,他们没有带我去审讯室,而是带到了办公室,还很客气地倒了茶,好像他们抓来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他们请来的客人似地。

“你们与中航的重组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干脆忍不住问。

“你们终于揭底牌了。”我说。

“你的这事把我们也拖了进来。”

“你们好像不是现在才被拖进来吧?你们不是早就介入了吗?”

“看来你还很清楚,你能不能给我们也说一说呢。”

“这算审问还是……”

“这怎么能算审问呢?聊天聊天。”

“聊天我就说一说,他们想收购我们,因为谈不拢,便让你们来威胁我们,这哪里是收购,完全是抢劫。”

“照你这么一说,我们也成了帮凶?”

“何止是帮凶,完全是凶手。”

“他们是一个央企,怎么会这样干?”

“正因为是央企,他们才会为所欲为,还因为有些人给他们拍胸。”

“那你打不打算与他们合作呢?”

“我这个人是个性情中人,让我高兴了,我把内裤给你穿就行,但让我不高兴,什么都免谈。”

“这么坚决?”

“对,我就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你们可以将我的话向你们的上面讲,你们的这种做法更让我下定了决心,不与他们重组。”

“我们只是聊天,你们的合作不关我们的事。”

“怎么会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对我的这几次抓捕行动不都是为了此事吗?”

“一码是一码,上面是什么意思我不知道,至少我是没这意思,我们只知道他们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我们吃的是这碗饭,也没什么办法。”

他们还拿来了一包糖果和瓜子,我们就这样在他们的办公室吃着糖果、瓜子、喝着茶、聊着天。

这一次到挺快,不一会便让我走了。

“你回去吧!”

“就这样回去了?”我还有一点不相信。

“反正他们让我们请你来,我们请了,你也来了,现在你也可以走了”他的话意味深长。

2009年2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出动大量的警力在武汉机场的高速公路上将我拦截抓到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这次他们动用了数十辆警车及几十名警察,我当时想,看来这次我劫数难逃。

哪知这次,他们更是客气,不但没有像警察对犯人那样的态度,而且一再对我表示歉意,反复说明这次抓我并非他们的本意,只是市政府有人有指示,要将我拦回来,让我东星与中航谈合作的事。

“你们这是让我去谈合作吗?这完全是绑架。”

“别说的那么难听,我们是警察,怎么会绑架呢?”

“你们是穿着警服的绑架,合法的绑更可怕。”

“你们如此的‘请’法,我不能接受,你们没有法律手续,我不能跟你们走。”

“回局里我们立即给你们补办,要不我们让人送来也行。”

“这就是你们的‘请’?”

“你也别怪我们,我们是因为吃的这碗饭,没有办法。”

就这样,我被他们一次又一次的‘请’到了公安局,这一次他们倒没有对我进行审讯,也没有“强留”我与他们聊天。只是将我留在他们的办公室里,给我倒了茶,甚至还给我找来了几份报纸,这次似乎真是把我当成了客人一般。

显然,他们对我这个被他们抓回来的烫手山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看见他们不停地跑进跑出的样子,也明显是在不停的请示汇报。

这次倒挺快,不一会他们给出具了一份由武汉市公安局签发的《传唤通知书》,便让我走了。

这是他们在一周的时间内,对我所进行的第四次抓捕行动。

这一次,我彻底被他们激怒了,当我相信他们所彩裙的如此的卑劣手段仍是袁善腊利用手中的职权所采取的个人行为,市、省的主要领导要么不知情,要么被他所蒙蔽,我不能这样再被他所污辱,更不能坐以待毙,我要主动出击。在回来的当天晚上,我便向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长李鸿忠、中共武汉市委书记杨松、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分别以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递交了一份《关于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目前情况的紧急报告》。

在报告中,我将东星航空的目前状况及与中航合作的情况都做了汇报,并着重报告了现在某些人采取欺下瞒上的手段,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竟动用武汉市公安局在一周内先后以不同的罪名、不同的犯罪主体对我进行抓捕,并让与我们有严重纠纷冲突的武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出面以此威胁和胁迫,强迫我们与中航重组,我们对他的如此卑劣的手段提出强烈的抗议,并希望有关领导对此予以制止。

有关领导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了相关批示和指示,他们才有所收敛。

可是到了三月十二日,袁善腊再次利用武汉市公安局的大批警力,对我进行跟踪,我发现后便搭乘出租车跟在我自己的车后,随后便眼睁睁地看到数十辆警车对我的车的围堵,并用微型冲锋枪强迫我的司机下车检查,在发现我不在车上后,才放我的司机及车走。

在这几次的抓抓放放的过程中,很显然,武汉市公安局明知此事违法又不得以而为之,因此他们一直所采取的方法是既抓了也放了,应付了事,从这几次抓放的情况来分析,既看出了他们的无奈,也体现了他们在对待此事的态度和作法,他们一方面要迫于淫威,不得已而为之,另一方面他们也有自己的底线,他们不想因此而去承担滥用职权的违法责任。

此后,他们竟然甚至开始拒绝去执行他们的违法的号令了。

2009年3月13月,他们唆使武汉市政府的维稳办(维护稳定办公室)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便是一个明证,此前他们多次动用武汉市公安局的警察。而这次,看来他们是指挥不动了,才不得不动用他们的维稳办的人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这显然是此前他们为了执行它的指令,明显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尤其是在收到省市相关领导的批评后,正好有了合理的借口,再也不愿意充当帮凶的角色,而拒绝执行他们的指令,才使得他们不得不动用他们自己的看家队上阵。他们应该也很清楚,他们武汉市公安局还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动用所谓的维稳办来限制一个新加坡公民的自由,这已远远不是滥用职权了,可以说此等严重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维也纳公约,看来,此事袁善腊已经失去了理智,完全是孤注一掷。

到了2009年3月14日,当我在珠海被边防武警拦下,随后珠海市公安局经侦处警察手持由武汉市公安局签发的《刑事拘留证》,对我宣布执行刑事拘留,我根本不敢相信这是事实,说我涉嫌诈骗,我诈骗了谁?谁受骗了?他们真的是病了!

我当时认为袁善腊疯了,武汉市公安局也跟着疯了,后来发现他们并没有疯,他们仍狡猾地在一面为了应付来自上面的淫威,以涉嫌诈骗的名义将我抓回,回到武汉后的当晚,他们立即装做像没有对我采取刑事拘留这件事一样,对我采取了“监视居住”的措施。事后,我们通过法律专家和律师,包括一些职位较高的警察对他们对我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进行了分析,发现武汉市公安局在无奈之际执行上面的违法指示时,却给自己留下了退路。

比如说他在此前以各种名义抓了我四次,每次都不愿出具任何法律手续,这样他们便会真主动,你说他有问题,他均可一概否认。后来,尽管在我一再坚持之下,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手续,但也仅限于出具《传唤通知书》及《讯问通知书》。因为公安局对任何人进行传唤和询问并无法律障碍,这样他们既执行了上级的指示,又没有给你留下任何的把柄。至于在一周之内以不同的罪名、不同的主体抓四次、放四次,这也只能然大家觉得不合理,但看起来并不违法。

包括他们此次本来是采取的刑事拘留,后又改成监视居住。那是因为他们如果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手段和出具《刑事拘留证》边防武警及珠海市公安局又不会去配合他们抓人,他们不能眼睁睁的看着我出国而对我无可奈何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手段。但是对一个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必须要有相对确凿的证据,否则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他们并不愿去冒此风险而在当天改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因为监视居住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强制性措施,是只要有犯罪嫌疑便可采取的措施,而且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并不需要承担因采取此项措施而承担后果的行为,所以他们采取了这一措施。

但是,他们又不可能完全让我真正地被监视居住,如果这样,他们认为会失控,所以他们便自以为是的采取了一个变通的办法,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将我关押在酒店,以求形式上的合法。

当然,他们也许没有想到他们这样将监视居住变成羁押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安部的35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也许他们很清楚,不过侥幸的认为他们的行为不过时在踏法律的黄线。因为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这一法律规定开起来也很模糊,而公安部的35号令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很容易被人忽视,而监视居住的这项强制措施不要说一般的民众,即使是警察和律师都很陌生,因为这一法律措施很少被使用。

很显然,从上述武汉市公安局所采取的一些列措施和方法来看,他们是既不愿意得罪上面,不得已而为之,但也同时不愿给自己找麻烦……

可是从他们开始以“涉嫌诈骗罪”对我下达《刑事拘留证》的那一刻,他们再也无法维持他们那样既不得罪上面又不给自己找麻烦的办法了。因为他们毕竟对一个无任何犯罪嫌疑,更无犯罪证据的人下达了《刑事拘留证》,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尽管他们当天已经意识到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仅是错误,实际上已经严重违法,才在我被他们行事拘留,押回武汉后采用对我决定“监视居住”的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掩盖他们曾经下达《刑事拘留证》另一方面再次回到他们原来的思维和行动上来——既不得罪上面,又不给自己找麻烦,但是同时又因为不敢放我,而将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自行变成羁押。他们以为这样会占据法律的黄线,岂知当我们找到公安部35号令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后,他们的以“监视居住”的名义非法囚禁的违法行为便被揭露出来。

此后,因为他们的上面要求将我继续囚禁,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越陷越深。

他们在对我进行所谓的“监视居住”后,为了是他们的行为合法化,便想办法找我的罪证,本来他们在前几个月已经费尽心机给我找罪证,都没有找到,包括他们对我的四次抓捕,也希望找到突破口,都让他们很是失望,可这次人都抓起来并“监视居住”了,不可能再一放了之了吧。在他们一筹莫展的时候,袁善腊再次挺身而出,他向他们提供了我们东星航空又欠税的事,并让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来配合他们“寻找”罪证。

开始我还一直不明白,他们花了几个月来给我们找犯罪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的警力来对我进行追踪,监视,并对他们的有关人员讲,当时的目的很清楚,他们对我追踪和监视的目的是发现我的犯罪证据和线索,即使找不到犯罪证据,能找到诸如赌博、嫖娼的证据也行,这样他们便抓住了我的把柄,便可胁迫我就范。可连这个都没有找到,所以他们在四次抓捕后,又不得不放。这自然让他们感到很尴尬。这一次,幸亏有袁善腊亲自给他们提供了犯罪线索,兰世立的东星航空欠税。

本来欠税并不是犯罪,但是在欠税的过程中有可能有会逃避追缴的行为,欠税不是犯罪,但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便是犯罪。袁善腊不仅给公安局提供了线索,指明了道路,还利用自己分管税务局的工作之便,编造谎言来欺骗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声称兰世立因欠债逃跑被抓,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必须立即对东星航空的欠税情况进行稽查,重点是查找其逃避追缴的行为,他的话不仅给东星航空戴了帽子、定了性,完全是欲加之罪的做法,并让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的人在当天开进东星航空“寻找”犯罪证据,说是“寻找”稽查,还不如说是“制造”,更为准确来讲,在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袁善腊的这一系列举动还有些将信将疑。可后来一想,关于东星航空欠税的事,我们给武汉市政府打过报告,要求市政府协助对其予以减免,因为他正好分管财政,税务,报告正是送给他的。此后武汉市市长阮成发专门召开会议,并确定此税款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专门除了《会议纪要》,袁善腊参加了会议,他对此情况也非常清楚。严格的讲,此事已经彻底解决,而且是100%返回,实际是是100%免了。

这便是明确了欠税都不存在了,我们又何必去逃避追缴欠税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没有想到,他会以此事来诬陷我,并明确要求税务局,公安局联手来制造这一冤案。

他们这一系列的做法没想到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的内部刊物上的一篇文章全部泄漏了出来。

武汉市公安局到底还是一个执法机关,至少还是知法懂法的,但是他们也许是迫于无奈又不得不为之,在下《刑事拘留证》是如此,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进行囚禁时也是如此。但他们并没有忘记自己是一个执法者,他们时刻在为自己的“不得已而为之”寻找解脱的机会,如他们在对我进行所谓的监视居住以后,便让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给他们提供我犯罪的证据。当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只是黄陂区地方税务局“制造”出我的犯罪证据以后,他们便觉得终于抓到了我的犯罪证据。这样终于可以证明此前的一些列行动有了依据,但是假的总归是假的,黄陂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稽查报告》并不能证明他们此前的行动有了依据,不要说以前的四次抓捕的时间难以吻合,就是这最后一次的抓捕,包括监视居住的时间都是在他们进行税务稽查以前,尽管他们税务局已经在配合他们将稽查报告的日期提前到他们抓我的当天,但仍不恩能够合乎情理,这个日期明显是捏造的,该报告说的很清楚,他们是在3月14日接到市局的指令才开始进行转向稽查的,并清楚的说明了是对东星航空2006年5月至2009年元月的账目进行稽查,而这期间的账目堆积如山,他们又怎么可能在当天便稽查完毕,当天便写出稽查报告呢?这显然是在弄虚作假。

但是即使这样也仍然掩盖不了他们先抓后放,先抓后查的违法行为,更何况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宣扬自己的功绩,在自己筹办的刊物《江城税日》上将这一过程描述得非常清楚,前文已述,武汉市地税局局长徐海波的讲话将他们先抓后放的原话都展示了出来,一不小心泄漏了天机。

而作为执法机关的武汉市公安局更清楚他们自己的行为情理不通,已涉及违法,所以他们在自己的《破产报告》中故意写成他们在“3月13日接到武汉市地税局移送的报案材料,在审查后立案,并于3月14日将在珠海准备出境的兰世立抓获。”

可是不久,他们在对检察院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对他们自己的这一说法又予以了否认,而是说成他们“当天接到市地税局的报案,当天立案,当天将准备在珠海出境的兰世立抓获。”

他们为何要否认此前自己的说法呢?很清楚,他们发现他们此前的说法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因为税务局的稽查行动3月14日才开始,税务局也不可能在未稽查的情况下向他们报案,向他们提供所谓的犯罪证据,尽管税务局为了配合他们将所有的材料的日期都写成了3月14日,但仍不能满足他们3月13日报案的要求。

所以他们自相矛盾的说法已经无法掩盖他们“先抓后判”的违法事实。

更何况武汉市地税局为了表功向这一过程在自己的《江城税日》上全部展示,那位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的可爱的徐局长在他们的会上明确揭露了他们的行为,清楚地说明了“我们接到信息,东星航空的实际控制人因潜水潜逃被抓。”

这位可爱的徐局长大人便是最好的人证,他的证词已经印成杂志向公众泄漏了这一机密。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即使是专业的武汉市公安局想造一个假一不小心也会被人揭露出事实的真相。

武汉市公安局对这一点是最清楚的,他们给我捏造的这些罪应在我被监视居住之初已经形成,如果他们真的认为证据充分,我构成犯罪,他们早就可以对我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刑事拘留和逮捕。可是他们却一直没有这样做,而是一直派了二十多名警察“很辛苦”地对我进行“监视居住”,用他的话说,这是他们最不愿意干的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说,还要承担责任,如果犯罪证据确凿,将你扔进看守所省事,可他们却迟迟未这样做,也迟迟不敢这样做,知道监视居住法定的最后期限,才将我送进看守所。

在此期间,看得出他们一直很矛盾,用他们的话说,他们对我是关也不能关,放也不得放,很头痛,不仅仅如此,还有是他们一直面临着社会和媒体的质疑:兰世立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就这样蒸发了,为何不敢给公众一个交待。

武汉市公安局面对媒体的质疑不得不否认:武汉市公安局没有对兰世立采取任何行动。

不仅是武汉市公安局,连武汉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面对媒体也一直以谎言来应付:兰世立躲起来了。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被司法机关抓捕,并采取强制措施,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不敢面对公众和媒体宣布真相。这恐怕中外罕见。他们为什么不敢向媒体宣布,这足以证明他们的心虚。

不仅是公众和媒体对他们的做法难以接受,作为司法机关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也不接受他们的做法,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武汉市公安局递交的《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并审查后,对其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不予起诉。

此时的武汉市公安局才如梦初醒,也许这也给他们搬来了一架梯子。于是,他们便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不符、证据不足”退案的第二天,2009年12月13日将我释放。

可让大家感到蹊跷的是,此后,他们仍然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可以看到武汉市公安局所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的日期均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退案以前的,也就是说,有人操纵了这一程序,他们仍以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的材料进行起诉。

在2010年2月23日,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的人再次对我进行抓捕的时候,都先表明:“这次不是我们要抓你啊,是市中院下了逮捕令,他们要找你的事。”

其态度显而易见,甚至对此事都感到意外。

所以,对于武汉市公安局在这次整个事件中的态度和一系列的做法,我只能说:对他们恨也恨不起来,爱也爱不起来。

因为在这一个时间中,他们对我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你说恨他们吗?似乎也有些冤枉他们,看得出他们一直很矛盾,他似乎不乐意办这样的冤案。为了办理我这个案子,他们不得不三次换将,他们开始负责办理的这一个案子的负责人是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四大队一中队的中队长谢红松,后来据说他坚决不愿意办此案,结果便调了他们四大队二中队的队长庞海胜,而庞海胜接手后也不乐意办,便由他们四大队的副大队长倪江接手,后来倪江因工作调动,已经调走了,但此案却无人接手,他们又不得不将已调走的倪江借调回来继续办此案。

用他们的话说,在公安局,如果有我这样的大案,本应该是一个香饽饽,谁都会去采取这样的一个机会。因为这样的案子不仅可以使自己立功受奖,还会一夜成名,可是,我这个案子却谁都在躲,显然,谁都不愿意成为一个原案的制造者。

谁都知道,按常规,武汉市公安局破获一个像我这样的重大案件,在全国乃至世界上有如此大的影响,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往往会立功受奖,可这次,不但没有人主动受奖,反而都像受了极大的委屈似地。

所以说,我想恨他们都似乎恨不起来。

本来他在办案的过程中,至少没有像其他的那样挨打挨骂,也没有受到严刑逼供,我应该感谢他们,爱他们,可是我的冤案毕竟是他们一手造就的,且他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毕竟使用了一些列的违法手段,所以,想说爱他们也爱不起来。

对于检察院来讲,总的来讲我还是应该感激的,当然,也有无法接受的地方。

从此案一移交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看来他们还是能客观公正地对待的,他们在对武汉市公安局所递交的《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以后,便认定其“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予以了退案,从而使武汉市公安局不得不将我释放,使我获得了自由。

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此时的检察院毫无疑问地充当了正义的使者。对此,我一直是心怀感激的。

即使在武汉市公安局再次向他们投递《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的时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大体上还是在坚持自己的正义的原则,将原武汉市公安局认定的我一个人的个人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同时将原武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唯一被告,认定为四个被告,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及汪彦锟、王欣追加为被告。从这一点来看,至少检察院认为作为逃避追缴欠税罪。首先这个罪名应是单位犯罪时东星航空欠税,又不是兰世立欠税即使这一罪名构成犯罪的主体应为公司,而不是个人。其二,作为单位犯罪,我在公司既无任何的职务,也不可能实施,入这一个罪名的构成,至少应有实施的人,于是他将公司的财务经理及法人代表追加了进来。

当然,对他们的此举,如果罪名不成立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说为罪名的成立提供了框架基础。但是,如果罪名成立,倒是为了减轻了很大的罪责,因为他们的认定是我既不是犯罪的主体,又不是犯罪的实施人,不该说是四个被告中最轻责任的一个。因此,对他们的这一做法,我一直不知是感谢还是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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