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仁(资料图) 涉嫌在长达16年时间里,为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分85次收受钱款折合1919余万人民币,近日,曾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最高检指定北京办案 2012年7月6日,新华社发文称,中共中央纪委对吉林省原副省长,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田学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收受礼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田学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在案发前田学仁已是副部级官员,因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专门避开了田学仁长期担任要职的东北地区,而将案件转到了北京检方。 北京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5次共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446万、美元209万,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3575万元。 药商一人“行贿”1217万 相关证据显示,田学仁在长达十余年的官场生涯中,一直在持续收钱,最少的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最大的一笔为100万美元。收钱地点基本上都是其在长春市的3个家中、或其在吉林银行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有时与一些送钱人熟稔之后,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长春市牡丹街某超市门前,甚至从迪拜飞往埃及的飞机上等公共场合,也成了田学仁收钱的地方。在检方确认的85次收钱中,其中至少有38次是在春节期间、19次发生在中秋节、五一节、元旦节和国庆节。 事实上,早在2012年田学仁被查办之初,财新网等媒体就公开报道,当时就有传言称吉林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吉林省某知名药业集团老总郭某某被监视居住,与田学仁正在接受调查密切相关。 在此次检方的指控中,这一传言也得到了初步证实。 北京检方罗列的对田学仁的十项指控事实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时任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某。田学仁受郭某某请托,为郭负责的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先后七次收受郭某某给予的美元,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 除药商郭某某外,时任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常征,也在“行贿人”的名单里。 帮忙跑官进账百余万 在检方的指控中,田学仁还涉嫌通过直接插手参与到企业开拓市场、申报项目等具体事项,收受钱款。其曾利用职务之便,受企业高管请托,为企业“铲事”、收购、承揽项目等,收受200余万元。 除了与企业“深度合作”外,田学仁还被指控帮助5人跑官,这些人在田学仁的帮助下,先后曾担任了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政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延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为此,田学仁收到了100余万元。 案件侦查卷宗达26册 相关文书显示,由于田学仁涉案时间跨度长达16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曾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最后形成了侦查卷宗26册。三名公诉人团队中,由一分检一位副检察长牵头。 检方认为,田学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可从轻处罚。 目前,田学仁正羁押于秦城监狱,等待受审。 检方指控 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经营提供了帮助,先后7次收受郭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178万,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 2001年7月至2011年春节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征的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及承揽吉林银行资产评估业务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17次共收受常征给予的人民币205万元、美元18万,共计折合人民币353.9801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 田学仁接受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连彪请托,为该公司人员因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未被批准,向国家财政部有关人员发送“恐吓短信”而被追查的后续处理事宜,先后2次收受丛连彪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6.1678万元。其中,2万美元收受地点在从迪拜飞往埃及的飞机上。 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延边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德全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阻止同行业企业进入当地与其形成市场竞争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2次收受刘德全给予的美元共计4万,折合人民币33.1072万元。 2000年春节至2010年5月 田学仁接受吉林省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春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吉林市污水处理项目、吉林省教育厅教学设备采购、吉林省卫生厅医疗设备采购及其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27次收受刘连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1万元。 1995年12月至2005年10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徐为民请托,为其先后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经侦支队支队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利用担任中共吉林市委书记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徐为民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政委提供了帮助,5次共收受徐为民给予的71.4605万元。 2002年春节后至2005年10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副市长姜佐山请托,为其先后提拔为中共和龙市委常委、副书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分4次收受姜佐山给予的28万元。 2008年春节前至2011年4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行长姚兴旺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银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姚兴旺给予的19万元。 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 田学仁为时任中共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申万虎先后提拔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9次共收受申万虎给予的18.2768万元。 1998年3月至2002年春节前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的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先后5次共收受11.2789万元。 1947年10月生,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 1971年10月加入中国***,1968年10月参加工作。东北师大函授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 1994年3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 1997年任吉林市委副书记。 1998年任吉林市委书记。 2001年1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延边自治州委书记。 2004年12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 2004年12月 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2007年5月 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 2007年10月 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兼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8年1月 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2年7月6日 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19日 被批捕。 2012年12月19日 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检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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