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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农民资产量化到户是怎样被政府、村委、企业联合私分“肥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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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quan007 发表于 2013-12-19 14:3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温州农民资产量化到户是怎样被政府、村委、企业联合私分“肥肉”
[img=图片:温州鹿城区金宇商务楼。,500,376]http://news.zgzyff.net/article/UploadPic/2013-12/2013121518481879959.jpg[/img]
图片:温州鹿城区金宇商务楼。


           ——浙江温州鹿城区鱼鳞浃村民集体资产商贸大楼追讨记

            土地是农民的命O根子 政府把土地变黄金 也招来了贪婪和罪恶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官方微博)综合消息: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的鱼鳞浃村,本不是一个若人注目的南方的普通小村庄,它富裕繁荣的脚步本该和温州其他地方一样,一步一步平凡而坚实地走过来。然而,一个大建筑的降临给这一地方带来了异常的、突飞猛进的大发展,那就是村三分之二农田被规划为温州火车站站址,1995年被温州火车站和汽车站等建设征用。

       征用农民土地对农民的收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世世代代的农民依靠土地为生,土地是他们生存的命J根子,是他们唯一的依靠,要动农民的土地几乎不太可能。一旦动了,政府就得按照国家政策予以补偿,或提供就业岗位。国家政府历来就是这样做的。另一方面,土地一旦被征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入了大的建设项目,一个不起眼的小村庄的土地价格便飞涨,给农民带来巨大的利益,并彻底改变了农民的命运。鱼鳞浃村也是这样的一个村。1995年,鱼鳞浃村的农田被温州火车站建设全部征用后,为解决鱼鳞浃村失地农民的生计,农民进行了上M访。当时的政府是负责的,1997年,浙江省、温州市和瓯海区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后作出了《关于鱼鳞浃村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及调查处理意见》,特批安置地,让村里盖了两幢大楼,即金宇商务楼和金富大楼,给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就业机会,同时作为农民未来生活保障的一个补偿。

       2002鱼鳞浃村根据国务院农村改革试点办公室批准浙江温州市的一项改革课题“实施‘城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请示》精神,村农经社及两委、村民代表经多次讨论,对鱼鳞浃村所建的金宇、金富商务楼集体资产实施量化到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全体社员投票表决并全票通过了该集体资产量化方案。

       根据该方案,村部分农民分到了金富商务楼,部分村民分到了金宇商务楼。金宇商务楼的集体资产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金宇商务楼的1到3层作为商场,产权集体享有;第4至19层,则分给了农民个人,每人每户拥有各自产权。随着土地、房产价格的上涨,农民的财富迅速增加,其升值速度远超黄金。2005年,这一地段的房价已从原来的每平米1000元上升到每10000多元,农民兴奋的同时,一双双贪婪和罪恶的脏手,也开始伸向已量化到户分给农民的金宇务商楼。

      村干部、房产中介和“企业家”的攫利密谋

      过惯了平穷日子的农民,一旦有了天上掉下来的财富,便产生了诸多想法,打起了各种主意。少数村民急功近利,提出了卖房变钱的主张。当时的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看到有利可图,便紧紧抓住这一机会不放,先后与房产中介温州宏泰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瑞森和温州特福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房保平密谋,决定并与村经济联社签订了房屋包销协议,将已量化到户的金宇务商楼第4至19层(共13000平方米)向社会出让,并无偿赠送一楼大厅100多平方和25个车位。补给农民的是每平方米4600元。

      这是村里的大事,要全体村民讨论通过不是简单的事。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里大事的决定和处理要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对于这一点,村委会不是不知道。然而,贱卖房产巨大的差价所得、暗中的勾结、利益的许诺深深地诱惑着村委会,想大捞一笔横财。但是,已经量化到户的财产重新分配和处理,必须通过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的同意。因此,村委会想出了罪恶的办法,伪造“村民代表决议”“全体村民决议”签名。据我们调查,“村民代表决议”签名系造假,24位签名人中竞有20人不是村民代表。“全体村民决议”签名更是造假。全体村民人数有1096人,但村委会提供的“全体村民决议”的署名仅135人,其中有30多人伪造他人签名,而且所谓的签名名单也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要求过2/3社员的多数。

      除了伪造,还得欺诈。买卖新房,在房管局要办理过户,首先是要办理初始登记。而当时金宇商务楼还未竣工验收,没有竣工验收单。村委会便利用另外四幢村安置房各项竣工验收的审批备案表等资料来替代金宇商务楼,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了金宇商务楼的初始登记。就这样,攥入村民手中的房产硬被村委会攫了出去,已量化到户的农民房产走出了村。

           地方官员助桀为虐 房管越权办W证 街道当主管乱批文 农业局权限被剥夺 公安捞一把 工商不查处 税务补税了事

       受过几十年党的教育的千百万农民都这样想,政府是人民的,保护农民是政府的责任,于是,他们运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千方百计向政府求助。作为农村集体资产,金宇商务楼产权转让应该说也没那么简单,毕竟,国家还制定了不少法律,执法官员中还有清官,社会还有清流。但是,不能不看到,利益熏染对官员精神侵蚀的厉害。本案涉及的金额巨大。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宏泰公司作出温地税处【2010】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看到,“地税局认定宏泰公司销售金额74710175元、非法取得暴利12077175元。”用如此多的非法所得收入去搞关系,走后门,闯关磕头,怎么会走不通?这里,还不排除个别市级领导介入了此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新房买卖,首先得办理初始登记。法律规定:“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金宇商务楼办理初始登记时,还未竣工验收,村委会和房管局恶意串通,利用村另外四幢村安置房各项竣工验收的审批备案表等资料来替代金宇商务楼,居然通过了审核。

       然后,才能对金宇商务楼进行转让登记或称变更登记。法律规定,变更登记之一必须要有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而时任南浦街道主任潘一凡居然在村的申请报告上签字,并被房管局作为村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从而符合了金宇商务楼的产权变更条件。房管局在温房发[2009]35号《关于对陈松清等人投诉事项的答复函》中“明确承认涉案房产产权转移是经南浦街道办事处作为鱼鳞浃村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

       实际上,村集体财产的主管部门并不是街道呀!国家对农民集体财产保护和审批权限是划给了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村集体财产的保护专门制定了部门规章,《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验证确认,并经县(市)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6】4号第五点规定和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经济组织要如实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经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并颁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产权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九条规定“《产权证》由农业部监制。其证皮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按全国规定的统一标准组织印刷,证芯由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刷”。根据上述多个法规规定,金宇商务楼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是农业部门登记,不是房管部门登记。温州鹿城区农业局的同志后来说,“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应当是农业部门,房管局抢夺我局法定职权,我们也没有办法”。所以,温州市房管局办理鱼鳞浃村金宇商务楼是超越法律职权范围。

       公安机关是具体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机关。没想到,当地公安人员家属跑在了抢夺农民利益的第一线。涉及如此巨大的商业利益,部分农民认为包销金宇商务楼构成合同诈骗、非法牟取暴利、偷税、侵占集体资产罪,于是,向温州市鹿城公安经侦大队举报。可大队经侦查后作出了轻描淡写的答复,以“不构成犯罪”结案。后得知,经侦大队的副大队长戴某参与金宇商务楼的包销活动,第四层(共887.5平方)过户到了经侦大队的副大队长戴某老婆陈某某名下。而宏泰公司给她的价格仅每平米3800元。

       工商部门是管理企业市场营销的。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当然在它们的查处范围内。房产中介企业只能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从中只能得到中介费。而温州宏泰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却在包销整个金宇商务楼,并从中获得巨大利润。为此,量化到户农民的合法资产被侵占,2005年农民们求助温州市工商局查处宏泰公司和温州特福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牟取暴利活动。工商局经济检查处人员来到宏泰调查后,认定该企业“无超越经营活动范围。宏泰包销合同只是一个中介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认为,“温州特福隆公司并没有购买金宇商务楼,没有参与金宇商务楼转让交易。”以此结案。后来,我们发现了原温州工商局长与温州特福隆公司的特殊关系。南方都市报网站刊登了2006年11月10日上午9时半特福隆公司的股东会签到表上,原工商局长潘忠乐的签名赫然在目,堂堂的温州市工商局长竟为特福隆公司的股东。局长兼股东,怎能依法办事?

       工商部门的这一草率结论,竟然与后来温州税务部门的处理大相庭径。2010年温州“地税局认定宏泰公司销售金额74710175元、非法取得暴利12077175元。”同时补交“企业所得税等税4145186.41元。”为什么同样是国家机关、且有众多专业法律知识人才队伍的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完全不同?事后,宏泰公司的孙瑞森也没否认特福隆的业绩或功劳,说大楼是“宏泰公司与特福隆公司具体包销和负责运作的”。特福隆集团总经理房保平现据有金宇商务楼第五层887.5平方米的所有权,价格仅每平米3800元。

       缴纳税收是财产合法来源的依据,否则是非法的。这是常识,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为了公平正义,不让侵权人得过多便宜,我们从追究违法所得角度进行举报。2005年10月15日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金勇同志在与我们的谈话中表示,“如果两公司按先将该房产过户到两公司名下,再由该两公司转让给他人,不存在偷税问题,现在该两公司采取飞过海手段,没有先过户给两公司,而直接转让给他人是属偷税行为”。两次交易意思是金宇商务楼产权过户必须两次缴纳房屋交易契税和公司营业税。非常清楚,金鱼商务楼产权过户程序中仅一次交易,偷税、违法是显而易见的。非常蹊跷,金勇与我们谈话不久,市公安局将本案由二大队转交给三大队办理,而后作出了没有偷税犯罪事实的答复。市税务局在接到经我们举报的鹿城经侦大队移交的本案后,也仍压着不办。直到2012年四月间,经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网上举报后,国家税务总局做了督查,温州市地税稽查局不得不在当年12月作出了宏泰公司以补交企业所得税400多万违法告知书,并奖励我们一万元,从而了结宏泰、特福隆的偷税案。,金宇商务楼所转让的房产明显是两次交易,但是,地税局以补交企业所得税结案,将非法所得变成合法。

            法院耍尽手腕  司法救济全落空  法庭仍是有理没势别进来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关,几乎是保护公民法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2006年5月温州市房管局违法给金宇商务楼第16层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为此,我们通过司法程序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温州市房管局。其理由一是被告没有审核金宇商务楼初始登记资料。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的办理初始登记资料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都不是金宇商务楼的资料,而是鱼鳞浃村四幢六层安置房的资料。二是被告没有审查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没有审查第三人鱼鳞浃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村民代表决议”和“全体村民决议”签名的真实性。三是被告将南浦街道办事处的签字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作为转移登记的权源依据是错误的。(南浦街道办事处在2009年以温鹿南浦办【2009】50号红头文件也发文澄清自己不是村上级主管部门)面对这些诉求,法院本该依据行政诉讼法来审查市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并督促其予以纠正。然而,法院怎样做了呢?一审中,先后两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每次三个月。之后,再做出了暂缓审理的决定。

       法院为何这样做呢?这里,陈连平就自己失去量化到户的房产向鹿城法院民庭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看到了陈连平等在这一诉讼中的不利性或缺乏诉讼经验,决定从民事案件入手,让陈连平在民事上败诉后,再依据民事判决书的结论来继续审理行政诉讼,从而最后判决陈连平等农民败诉。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拙劣表现,表明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精神和原则已被法院践踏的面目全非。

       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并未将南浦街道的批准意见作为转移登记的权源依据”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如果没有把南浦街道批准意见作为转移登记的权源依据,那么本案转移登记就缺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本案转移登记就是更加违法。二审判决认为的被诉房产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从何谈起?

       在国家税务机关的督查下,2012年12月17日温州市稽查局向我们发出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线索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和温税稽举奖【2013】001号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我们在领取奖金的同时,也存有诸多疑虑:一是认为“告知书”对偷税人处罚主体明显不合法,仅宏泰公司一家,没有特福隆。二是认为“告知书”对宏泰公司等偷税400多万元处罚的依据不明确,可以说是事实不清。三是被处罚人偷税400多万元明显触犯刑法而没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强烈要求温州市地税局的上级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依法重新处理,从而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可答复是那么的简单:不予受理。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2013年5月我们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被告在法庭上没有提供任何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和资料,居然胜诉了。日后,回复的判决书也根本没有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法庭没有去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草草作出了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判决。从判决书中看到,此时的行政诉讼已不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我们深深地感到,不仅行政诉讼的立法意愿、立法精神被完全颠覆,而且想通过行政诉讼来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已不可能。改革开放初行政法学专家的立法努力可以说是荡然无存。

[img=可憐的访民  进京被抓 上网遭封杀,500,375]http://news.zgzyff.net/article/UploadPic/2013-12/2013121520114629523.jpg[/img]


           可憐的访民  进京被抓 上网遭封杀

       维F权,在我国,除了司法,还有信访或上O访。从2005年开始,我们开始了上D访行程。省外,第一次到了省工商局,以后陆续造访了省信访局、建设厅和公安厅以及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从2006年起,开始了进京上L访。期间,***对上W访制度作了调整。在北京上N访,起初特不容易,有一次,被北京黑保安抓住,关到地下室,后转移到河南新乡,关在旅馆里,当我们绝食3天后才被释放。有时,为防止我们上Z访,在本地也受到监视,连手机也没放过。

       当然,这些年,网上上I访得到了改进。上网反映问题投诉的网站不断增多,我们举报宏泰、特福隆偷税案,就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局长信箱反映后产生效果的。当然,大部分投诉还没产生作用,至少没有回复,在做官样文章。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的政府部门护着违法的两公司,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有机关却没有作用,查处案件变得愈加困难? 如此下去,社会将变成怎样的社会?农民在这个社会里究竟是否还能活下去?能活多久?(作者:温州维权人士陈松清 陈连平)


           相关报道:浙江温州鹿城鱼鳞浃村一幢高楼卖得令村民费解 特福隆集团包销评估缩水六千多万(图)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的鱼鳞浃村,2003年1月,温州兄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鹿城区南浦街道鱼鳞浃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位于温州火车站对面的6o地块的房产(后命名金宇商务楼),采用市场比较法作出评估结论:该幢19层高楼房产评估价值为2.31694亿元。这幢大楼价格竟然比一年前的评估价缩水了6300多万元。对此,一些村民疑窦丛生,认为这是“村集体资产巨额流失”。


原文链接: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

http://news.zgzyff.net/article/show.asp?id=12120

http://www.zgzyff.com.hk/html/fzgc/12575.html

http://news.rmfzzx.org/Html/fazhiguancha/13001091.html

http://www.zjzyff.com/article/show.asp?id=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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