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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内幕交易:美国月亮为什么更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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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 发表于 2015-1-18 14:0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语:日前,南北车合并前双方高官频繁交易对方公司股票引发舆论对内幕交易的关注。和立法严格、执法乏力的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相比,美国的内幕交易监管无论在法条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更胜一筹。

针对内幕交易,美国法律堪称世界最严厉: SAC资本因内幕交易获利2.75亿美元,被罚16.76美元,并被勒令退出基金行业;直接操作内幕交易员工被判9年刑期

根据刑事法律1934年《证券安全法案》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之规定,内幕交易可构成证券欺诈罪,刑期最长可达20年。此外,内幕交易者还会面临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另外,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中还进一步规定,除了没收非法获益以外,美国证监会(SEC)对任何被发现泄密或根据实质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人施以3倍交易获益的罚款。也就是说,若内幕人被证监会确定从事了内幕交易获益,将会被证监会处以4倍的经济惩罚。

比如,美国著名对冲基金 SAC资本就曾于2013年承认其员工提前从内幕人处获得了某医药公司新药临床试验的结果,并因此获益2.76亿美元。SAC资本为此需要向证监会支付了6亿美元达成民事和解,并向美国司法部(DOJ)支付了12亿美元罚款以避免五项证券欺诈的刑事罪名起诉。SAC资本还被法庭勒令退换了其管理的所有客户资金,等于退出了对冲基金行业。其拥有百亿美元资产的CEO史蒂芬 科恩(Steven A. Cohen)还被证监会指控涉嫌“监管疏忽”,若罪名成立可能被永久性禁止从事证券行业。直接操作内幕交易的基金组合经理马修•马尔托马(Mathew Martoma)还于2014年9月8日被判入狱9年,罚款930万美元。

美国追责内幕交易参与者的原则是“一个也不能少”:帆船集团内幕交易案中,从CEO、直接操作的交易员到内幕信息泄露者,涉案者全都被指控

美国法律中对内幕人的定义非常广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合伙人、受托人;拥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合伙人、受托人;公司雇员和上述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家庭信托人;推定内幕人(Constructive Insiders)包括任何通过履行职务知悉内幕消息的公司外人士;信息泄露人(Tipper)和泄露知悉人(Tippee);盗用信息者。另外,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强制法》还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有义务禁止其雇员进行内幕交易,即上市公司“控制人”(包括雇员、经理等)应积极地管理其下属防止从事内幕交易,否则对“控制人”处以高达100万美元或3倍于利润或所避免之损失的罚款。SEC还有权对那些对内幕交易行为未能成功地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者实施惩罚。

在帆船集团(Galleon Group)内幕交易案中,该对冲基金曾从内幕交易中获利6000万美元,并且利用内幕消息规避损失。其创始人兼CEO拉杰•拉贾拉南(Raj Rajaratnam)最终被认定14项欺诈罪名成立,被判11年监禁并面临6380万美元的罚款。此案中,被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盯上的远不止拉贾拉南:为其提供内幕消息的麦肯锡雇员阿尼尔•库马尔(Anil Kumar)和贝尔斯通旗下纽卡斯尔对冲基金经理丹妮尔•切尔西(Danielle Chiesi),和其共谋的帆船集团高官亚当•史密斯等21人在先后因此案被捕并认罪。

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举报者的隐私不仅受到保护,还可获得最多30%罚金分成:2014年,一位举报者获得3000万奖金

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规定,政府对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欺诈行为进行爆料的举报者提供反报复和隐私保护。例如,2013年,对冲咨询机构Paradigm Capital Management的一名雇员在得知其公司违规行为后向证监会举报,公司随即报复性地将其调离岗位并迫使其最终辞职。该公司随后遭到了证监会的控告,并最终同意以220万美元罚款和证监会和解。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如果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举报者可获得追回资金的10%到30%作为奖励。2014年,证监会披露了一位爆料者因为“帮助证监会发现了一起重大欺诈案的特殊线索”而被奖励了3000万美元。在2008年微软内幕交易案中,微软雇员齐尔克哈将微软盈利状况的内部信息提供给了Pequot资本的创始人山姆伯格,Pequot因此获益1400万美元。案件调查从2004年案发到2008年一直毫无进展,直到2008年底齐尔克哈前妻凯伦•凯撒发现一封包含交易内容的邮件并上交给证监会。最终,Pequot资本和山姆伯格需支付1000万美元民事罚款,另外还被要求赔偿因内幕交易而获得的利润及其利息共1800万美元。凯伦•凯撒也因为举报而获得证监会罚款分成100万。

律师和散户有起诉内幕交易者的权利和动力:律师代理散户对内幕交易者提起集体民事诉讼,赢了官司可获赔款分成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最终受害者通常是上市公司的散户股东。美国法律以集体诉讼保护这些人数众多、有共同利益散户的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个散户往往缺乏动力花费巨额法律费用起诉内幕交易者。这种情况下,律师会主动垫付法律费用代理散户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胜诉后获得一定的分成,即风险代理。且美国法律还规定在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中,被告(内幕交易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内幕交易者无法自证清白就必须赔偿散户损失。例如, Wolf Haldenstein Adler Freeman & Herz LLP就曾于2012年8月代表散户向著名游戏公司Zynga提起集体民事诉讼,指控Zynga高管在明知公司业绩滑坡的情况下,在解禁期前售出股票获利,损害了散户利益。

在中国,内幕交易中利益受损的散户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北京市证监局刘康喜的统计,2007年到2013年间,中国只有4件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无一成功获赔。同时,中国也并未建立实用的集体诉讼制度。在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被中国证监会定性为有内幕交易操作。据每日经济新闻估算,事件引发了散户约27亿元损失。在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散户很难获得合理的集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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