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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创建办 修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委托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统一代征县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通告
为规范县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以下简称“两费”)征缴工作,根据《修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两费”委托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统一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对象
在代征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
二、代征范围
南城区东起驾校、丽景湾住宅小区,西至良塘移民安置小区,南至宁红大道南向山脚居住区,北抵修河;
北城区东起神石脑,西至西摆摆头,南抵修河,北至凤凰山脚。
三、代征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第四条第(四)款“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四、代征办法
自2011年8月起,征收范围内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两费”,由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水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四费一票”。
五、代征标准
一般住户每户每月10元。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卫生服务费每户每月5元。
物业小区住户每户每月5元(即已由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提供卫生保洁服务的小区居民住户,只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卫生服务费按原渠道、原标准由物业公司收取)。
六、其它事项
1、一户多表的,按有自来水消费显示的水表个数征收;一表多户的,按照实际居住户数征收;有表无户的住宅,不产生生活垃圾,不征收“两费”。
2、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店面、医院、诊所、车辆、停车场和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住户等,其“两费”由县城管执法局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代征。
3、2011年7月前欠交“两费”的居民住户,尚未交纳水费的由修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随水费代征,其他欠交户由县城管执法局、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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