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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平法院如此审案:假李鬼去骗人,真李逵却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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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德泽 发表于 2012-2-29 09:2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邹平法院如此审案:假李鬼去骗人,真李逵却被告上法庭!
——山东邹平法院不公正审理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诉盐城龙冈高空修建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纪实

个人用私刻仿制的我公司公章(已经鉴定确认)、三个复印件(无建筑资质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受委托人与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私刻公章个人的委托书竟然“中标”山东广富公司两个建筑工程并签订合同,山东邹平法院竟然将该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竟然确认此个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被冒用公章单位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工程款总价500万元)。山东滨州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山东广富公司将诉讼请求简单地由违约金改为赔偿金,以一张未经会计师评估确认的“会计报表”,竟然主张我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00万元,山东邹平法院竟然照样予以支持,照样再次判令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5万元。

山东邹平法院于2010年7月开庭审理此案,明集法庭先后三次开庭,最终作出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冒用公章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民事判决,后被山东滨州中院发回重审。重审中,邹平法院为了掩人耳目,给人公正的表面现象,动员(原告)山东广富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200万元,利用手中执法权力千方百计地将外地被实际侵权企业置于死地。而更为笑话的是(原告)山东广富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山东邹平法院开庭审理时扩大到450万元(实际上原告本意是损失580万元只要求赔偿200万元),然后再变魔术般地判成135万元。对于损失的计算,山东邹平法院判决的依据更是荒唐至极,竟然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竟然将一个未经审计机构确认的会计利润报表(完全凭空烂造)当作断案赔偿损失的依据。山东邹平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荒唐裁判,彰显其故意司法裁判不公。

山东邹平法院为了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可谓用心良苦,将私刻公章人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兄弟关系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将私刻公章人单方面认为在山东临沂工程中曾经使用过印章的陈述(私刻公章人已书面陈述与我公司无关,纯粹系个人所为),不加审查直接予以确认;将三张毫无价值的复印件硬是确认构成表见代理。对于私刻公章人提供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私刻公章人)等,山东邹平法院视为不见,在山东广富公司没有其他任何我公司与此工程有关联的证据情况下,在相关法律法规非常明确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硬是牵强附会地将私刻公章人行为的后果强加在我公司头上,天理何在!司法公正何在!

本案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山东邹平法院竟然五次开庭,二次鉴定,无数次电话催促调解,想借此以高昂的路费、住宿费、代理费(山东邹平距离盐城700公里)迫使我公司同意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连续查封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超过九个月,山东邹平法院竟然五次连续查封冻结,不知司法解释对山东邹平法院还有没有压束力;就连判决书的送达上山东邹平法院也别出心裁,该院邮寄给我公司的判决书少了2页,将其中关键证据部分两页不予送达(多次电话联系故意不接听,经中院纪检监察协调才送完整的判决书),也竟然在春节即将放假前送达,其目的非常明显,想让我公司错过上诉机会;山东邹平法院的判决书中还特别注明我公司向山东广富公司支付赔偿款要经过法院过付,这样的先例在司法领域实为鲜见,假如我公司真需支付赔偿款,直接付给山东广富公司不可以吗?哪个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自觉履行呀?由此可见,山东邹平法院目无法律,想如何办案就如何办,司法公正还如何谈起?我公司为应付这个案件已经花了很大的财力和人力,山东邹平法院让我们看不到司法公正的阳光,我们将继续上诉、申诉,相信山东滨州中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信访部门会还我公司一个清白。


盐城市龙冈高空修建防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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