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8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CNNIC发布公告:开放个人注册.CN域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xiushui 发表于 2012-5-28 21:5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28日报道:今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公告称,自5月29日零时起,自然人将可以申请注册.CN域名。

今日,CNNIC发布“关于修订并实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公告”,公告称,此次修订重点修改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关于域名注册主体的规定,并增加专门章节对域名注册信息的保护进行阐述,同时,针对域名注册、转移、续费等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

根据公告,CNNIC增加了.CN域名的注册主体,“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即域名注册的主体扩大至自然人。至此,个人注册.CN域名,首次有了法律保障。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修订并实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公告

基于国家域名在注册信息核验、用户信息保护、注册服务机构管理和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已做好的准备工作,为满足公众对国家域名的应用需求,进一步规范域名注册服务与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近日完成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订,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开始实施。2009年6月5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重点修改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关于域名注册主体的规定,并增加专门章节对域名注册信息的保护进行阐述,同时,针对域名注册、转移、续费等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关于域名注册主体的增加。修订为“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即域名注册的主体扩大至自然人。

二、关于域名注册信息的保护。为加强域名注册者信息的安全保护,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通过对注册资料的传输、保存、销毁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退出时域名注册信息、资料的处理等作出的详细规定,加强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三、关于域名的续费确认期。《实施细则》规定“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30日的续费确认期,用户在此期限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果用户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30日后注销域名”。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我中心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对所有组织用户和自然人用户正规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权益将予以充分保护,欢迎广大公众予以监督。广大用户在注册和使用“.CN”和“。中国”域名时如需寻求帮助,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中心咨询:

电话:010-58813000(7×24小时)

邮件:service@cnnic.cn

传真:010-5881266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4-26 21:15 , Processed in 0.07800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