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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图] 两车相撞事故 双方同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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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9-19 17: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一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60626.31元,由被告郭某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及其他费用赔偿1202.92元,共计人民币11202.9元。

   2007年7月25日下午,被告郭某驾驶赣G52790号中型普通客车往修水县城方向行驶18时50分行驶在柯垅线172KM+300M弯道路段与樊欢燕驾驶的FD-125型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樊欢燕死亡,乘摩托车人朱年丰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修水县公安局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双方违法行为对造成事故作用基本相当,郭某、死者樊某均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郭某给付了二原告20000元赔偿款该款是被告郭某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借出的。事故发生后,二原告为运送被害人樊欢燕支付了800元交通费,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原告在他人陪同下共前往修水县交警大队11次。另查明该中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投保险分别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强制三者责任险。该车的行驶证所有人是修水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短途运输分公司,该证检验合格至2005年11月有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二原告因痛失爱女,精神确实受到一定的损害,故支持10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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