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217|回复: 2

无照驾驶致人伤害要担责

[复制链接]
wejj 发表于 2012-9-29 15: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1月3日,溪口法庭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桑某和卢某各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4175.3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卢某监护人付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26266.31元。

    2009年3月20日下午5时30分许,原告王某乘坐被告卢某摩托车由港口镇驶往洞下村途中与桑某驾驶由洞下村驶往港口镇方向的昌河面包车在洞下加油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案发后事故当事人未保护好现场均未报警。

    原告受伤后先后到通山县人民医院和修水向阳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后续治疗费需800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至该庭,请求判令被告桑某和卢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155.91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该庭立案后,立即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赔偿数额。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该庭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文书。

    经庭审调查,被告桑某无机动车驾驶执照属无证驾驶,被告卢某17周岁系未成年人亦无机动车驾驶执照。庭审中三被告对事故责任争论激烈但都无确实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庭审结束后该庭到事故现场实地调查。据加油站员工卢某讲述,他当时正在屋内看电视,忽听到房外“砰”的一声响赶紧跑出来看,看到桑某的昌河车停在靠加油站的路边,前轮已到路外,后轮斜停在路中间,摩托车倒在昌河车后,卢某倒在摩托车旁,王某倒在摩托车前,但事故责任其并未看清。另查,被告桑某的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该庭认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保护好现场亦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经庭审调查和法庭实地调查无法查明各方责任,被告桑某和卢某属无证驾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推定桑某和卢某负同等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该庭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3-29 16:17 , Processed in 0.18201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