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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醉酒女学员 换取囹圄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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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10-14 19:5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同在一所驾校学驾驶,女学员饭后醉酒不醒,男学员顿生邪念对其进行奸淫。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涂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12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涂某某和万某某(被害人)及其他学员共十余人为庆贺通过了驾驶技能考试,到该县义宁镇百汇街一餐馆请驾校教练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吃饭。席间,万某某不胜酒力,喝得不省人事。被告人涂某某便于饭后将万某某带至该县山谷商务宾馆开房,并趁万某某醉酒之机,脱光万的衣服,对万进行了奸淫。

    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涂某某约被害人万某某到该县东电宾馆私了此事。当被告人涂某某看到万某某在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时,被告人涂某某便和被害人万某某离开东电宾馆,并行至宾馆前之马路上。期间,万某某说要私了此事,也要去公安机关,被告人涂某某表示同意,并和被害人一起就地等待公安机关干警。之后,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被告人涂某某传唤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

    庭审中,涂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控诉无异议,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醉酒的被害人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涂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对公安机关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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