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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涂料时不慎致伤残 无资质分包三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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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2-10-23 11:3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令被告江西省三溪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274540.29元;由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78440.08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三溪公司承包修水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工程后,于2011年11月将该工程中的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邓某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外墙每平方米17元,内墙每平方米12.5元,一、二级吊顶每平方米18元,二级以上吊顶每平方25元,应在2011年12月30日全部完工。2011年11月8日,邓某将其承包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周某、案外人杨某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约定:内墙工价6.5元/㎡、外墙7元/㎡、吊顶8-13元/㎡。周某、杨某承揽得工程后,除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外,另外还请10-20人来做事,并向来做事的人每人每天支付工资150元。2012年2月27日下午,周某在修水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一楼大厅站在6米多高的脚手架上刮吊顶涂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下来,造成身体五级伤残,医疗等费用合计392200.41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三溪公司承包了修水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涂料粉刷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邓某,双方之间构成承揽法律关系;邓某承揽得工程后,又将工程以包工的形式承包给亦不具相应资质的周某、案外人杨某,双方之间亦构成承揽法律关系。由于三溪公司系修水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的承建方,应依法组织施工,完成工程建设,但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将部分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邓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邓某违反规定承包工程且未履行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周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从事作业时应小心谨慎,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因疏忽大意,以致造成本案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三溪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由邓某承担20%的责任,由周某负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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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10-30 15:57:36 | 只看该作者
   三溪公司承包修水县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工程后,于2011年11月将该工程中的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邓某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外墙每平方米17元,内墙每平方米12.5元,一、二级吊顶每平方米18元,二级以上吊顶每平方25元,应在2011年12月30日全部完工。2011年11月8日,邓某将其承包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周某、案外人杨某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约定:内墙工价6.5元/㎡、外墙7元/㎡、吊顶8-13元/㎡。周某、杨某承揽得工程后,除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外,另外还请10-20人来做事,并向来做事的人每人每天支付工资150元。



可以看出承包工程还是很赚钱的!层层承包后,最后是1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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