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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修水小伙饮酒过度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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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小伙饮酒过度身亡

12名同饮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聚餐喝酒原则上不应劝酒



  酒逢知己千杯少”,亲戚朋友聚餐高兴起来难免会喝上几杯,但酒喝多了也会酿成悲剧。修水县一个小伙子就因为饮酒过量而丢掉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事后,小伙子的家属将同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修水小伙刘某今年20岁,高中毕业后即前往深圳打工。今年中秋,刘某从深圳赶回修水过节,受同学之邀参加聚会。那次聚会共有13人,全部都是刘某的高中同学。转眼间毕业已经两年,大家都很长时间没有见面,彼此越聊越投机,酒也随之越喝越多。据统计,当晚他们平均每人喝了半斤白酒、5瓶啤酒。

  散席后,13人各自醉醺醺地回家。刘某回到家中,一躺上床就不省人事,其父母当晚就发现不对劲,把他送往医院,但刘某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刘某死于酒精中毒。

  据法官介绍,刘某生前就不胜酒力,而且极少饮酒,那天晚上他大概喝了有6两白酒、7瓶啤酒左右,已远远超过他身体所能承受的极限。在喝酒过程中,刘某并未意识到潜在的危险,在加上其他同学反复劝酒,以致酿成了这桩悲剧。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作为共饮的12名同学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对刘某进行合理的提醒、劝诫义务,违背善良风俗,亦对刘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2名同饮者,赔偿刘某家属2000元至4000元不等。

  饮酒者发生事故,同饮者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叶志辉律师说,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一起喝酒,如若饮酒者发生酒精中毒等情况,同饮者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同饮者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或违背对方意志,反复劝酒、逼迫对方喝酒,则同饮者已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同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叶律师提醒各位市民,在一起喝酒时原则上不应劝酒,以免酿成类似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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