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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卿本无罪】兰世立著 连载十三 莫名奇妙的公、检、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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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小虾米 发表于 2013-2-16 15:4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这个案子中,我与检察院的人共见了三次面。

第一次,是在看守所,在他们对我宣布逮捕后的第二天,检察院来了两位检察官与我见面,据说每一个被宣布逮捕的人都会有这样一个程序,这叫做“对检”。

这个对检程序很简单,他们在落实了一些个人的基本情况后,主要询问了在公安局的办案过程中有没有受到刑事逼供和人身迫害,再就是你对公安局所认定的罪名是否认罪,如果不认罪,就要说出不认罪的原因。

当时,我向他们表明了自己不认罪,很冤枉、很委屈,他们对我所指控的罪名完全是莫须有。

他们当即表示很理解,并说他们对我的情况也很清楚。但同时表示,我的事不是公安局,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能定的,要看上面的想法。

他们的态度很明确地告诉我,我的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是某些人的问题。

所以第一次见面,我对他们的印象还真的不错。

第二次与他们见面是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办公楼,那是在我获得自由以后,他们告诉我,他们又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律师告诉我,像我这样在被释放后,且在自由的状况下,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是非常罕见的,可他们仍然对我如此。当时我和律师一起去见负责我案子的检察官,我们尚未开口,他便明确告诉我们,他一直觉得这个案子有问题,所以他们认定“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可现在不知道为什么他们又将案子交给了检察院。他当即表示,这个案子连犯罪的主体都没有搞清楚,再谈什么侦查、起诉,简直是闹笑话。

他在问了我对该案件的态度后便表明,他们会立即将此案移交法院,最后法院怎么认定看我的运气,在最后,他忍不住给我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这个案子估计法院也定不了。”

这几乎在强调,我的是不是法律上的事,完全是人为的事。

我第三次是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法庭上,负责我案子的检察官例行公事地在法庭上宣传了他们的《起诉书》后,也几乎没有讲其他的任何东西。

本来这三次的见面,我还真认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是正义的使者,一直在客观公正的对待此事,并坚守自己作为检察院的职责,尤其是他们坚守原则,认定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予以退案,使我获得自由,以及他们将公安局认定我个人犯罪,被他们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事情上,敢于坚持他们自己的原则,所以我对他们既尊敬又感激。

但在后来,当我查阅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项相关的司法解释后,对他们的行为便不知道说什么好,也许他们也与武汉市公安局一样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他们的行为的确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导致了这场冤案的最终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对外籍人员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外籍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必须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当时他们对我下达的逮捕批准,显然严重的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1次通过的相关司法解释更是明确了“对破产企业只对实施犯罪的直接负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破产企业不追诉。”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不追诉破产企业的刑事责任,也明确了只追诉“实施犯罪的直接负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他们认定的“实施犯罪的直接负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是汪彦锟和王欣,并不是我。换句话说,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他们所虚构的所谓犯罪的事实成立,他们也不能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而他们都严重的违反了这一司法解释而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作为专业的检察官,不可能不知道这一个法律规定和这一个司法解释的内容,是“疏忽”?还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是故意?

对于法院的印象,我也可以说是好也好不到哪里去,坏也没有坏到哪里去。

说对他们的印象好,他们从一开始都表示对我们的案子的理解和同情,并一再表明,我们的案子他们并不能决定结果,甚至直接表明,我的案子不是他们负责审判的合议庭,也不是他们的刑事审判庭,乃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能决定的,而是上面……

本来,他们那天开庭才一个多小时,让我都无法为自己辩护,对他们很不满,他们却对我们直白:“你们的事谁都清楚,说再多也没用,这个开始不过是一个过场,说不说都没什么意义。”

作为一名法官,如此说法确实让人莫名其妙,但仔细想一想又似乎很有道理,所以你说他们坏也没有坏到哪里去,他都给你讲明了。

当然,最终的《刑事判决书》是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这份判决书从事实的认定到法律的适用都明确有问题,而且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我们为了所谓的逃避追缴欠税而采取任何的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更无“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结果这样一个既无主观意识又无犯罪过程,更无犯罪结果的犯罪,岂不是天大的滑稽吗?尤其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即使他们虚构的犯罪事实成立,他们也不能追究东星航空及我个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他们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严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

这也够让人恨的了,够坏的了吧?可是他们在事前早已声明了判决的结果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事后核实也的确如此,你说去怪他们吧,又似乎冤枉他们了。

总而言之,在我的这一个案子中,公检法的一系列举动和表白豆让人觉得莫名其妙,也不知道是该去恨他们还是去感激他们,他们的一系列行动,是因为不得已而为之,还是故意的,他们的表白时真诚的?还是虚伪的掩护?都不得而知,对他们只能说一句,公检法的一系列行动和表白都让人觉得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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