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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误填写报告单 伤者获赔重复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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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3-5-20 16: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1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李某在家玩耍,因地面水滑,不慎摔伤右脚。次日上午,李某到医院门诊骨伤科进行检查治疗,医院为其拍了右小脚正侧位片检查,拍片医生在X-RAY影像诊断报告书的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请必要时复查。李某共花费医疗费139.5元。后来,李某的父亲发现医院的诊断报告书有错误,报告书写明检查部位是右踝关节正侧位片,诊断结果写的是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遂找医院协商。医院经再次读片,诊断李某为右胫骨下段后缘青枝骨折,并对其进行了石膏固定术。李某花费治疗费62元。双方因报告书的错误产生争执。2012年7月,李某在妇幼保健院进行复查并支付112元检查费,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后踝见模糊透亮影,对位对线良好,余未见明显异常,右胫骨后踝骨折后。2012年8月,李某向医院提出赔偿6230元的赔偿要求,医院不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医院赔偿885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在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关的检查,故李某与医院为医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的伤情并非因医院造成的,医院错写报告单的行为虽未加重李某的伤情,但对其及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医院应对李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定原告的范围为复查费112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元,共计712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骁勇之士 发表于 2013-7-12 10: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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骁勇之士 发表于 2013-7-12 11: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医生是有不负责任的,就像现在阳光保险公司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竟然连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果都说是无效的,不予承认,明显是霸王条款。造成参保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样的保险公司谁还敢去保。事情经过,我是一名小车司机在经过一个弯道时,一辆摩托车撞上了我的小车,造成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上尖牙、侧切牙折断:左上尖牙1、2、3、牙瓷牙修复费3000元,摩托车定损600元。经过交警中队调解无效,交警中队人员建议走司法程序,做一个司法鉴定,后在修水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损失日评定100天,其中鉴定费就发去1200元。经过交警中队核算需赔偿伤员总计12000元,而保险公司只承认赔付5000元,除去瓷牙修复费3000元,摩托车定损600元,只赔付1400元,鉴定费1200元都还未算。各位网友、车友你们说这样的保险公司谁敢去保险。

点评

本国国情是要讲关系的!关系这个东西用之四海皆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2 15:19
邀月同宿 发表于 2013-7-12 15: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骁勇之士 发表于 2013-7-12 11:05
现在的医生是有不负责任的,就像现在阳光保险公司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竟然连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果都说是 ...

本国国情是要讲关系的!关系这个东西用之四海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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