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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报警 责任难定 法院公平判决 各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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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5-26 19:4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按照公平原则,5月17日,县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查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0937.2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400元,实际还应赔付14538.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012年9月26日,刘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溪口镇小溪村往包家庄村方向行驶,7时许行至溪口镇小溪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查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查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当日,查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4天,共花医疗费14602.37元。事后查某与刘某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责任的确定。本次事故中,刘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查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致使责任无法认定,此种情形下,作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提供证据证实对方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县法院酌定查某、刘某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苏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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