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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等罪名常被用于报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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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3-9-3 09:1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果这都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话,以后谁还敢环保维权?”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斌提出质疑。

在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村民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勒索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本报8月29日曾以《湖北钟祥:村民向排污企业索赔 却因敲诈勒索被刑拘》为题报道)中,曾祥斌担任魏开祖的辩护律师。除了提出上述质疑,曾祥斌还在辩护词中写道:污染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大生化工的污染也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魏开祖和其他村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也是法律所倡导的,诉讼、上访、举报、私下调解,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手段,所以,这些环保维权,从过程到结果,都不应该被扣以敲诈勒索的帽子。

司法是不应被异化的公器

事情的起因,源自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博弈。

2006年,钟祥市大生化工厂(后更名为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记者注)在刘冲村落成。2008年起,大生化工厂陆续投入生产,为10万吨/年硫酸和10万吨/年磷酸一铵项目。

但由于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并屡出事故,污水、有害气体、粉尘、噪音导致刘冲村村民的猪圈、山林、庄稼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在和排污工厂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5月前后,村民们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

最终,两名猪圈、山林受损的村民魏开祖、余定海分别拿到了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同时,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还同居住于其6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17户村民达成了环境补偿协议,17户村民每年可获得两万元环境补偿。

至此,刘冲村村民和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纠葛似乎已画上了句号。但在签订环境补偿协议的第二年,17户村民没能依协议拿到两万元补偿款。2012年9月,姚成英、余定海和其他几位村民再次上访。

然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2年9月6日,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安部门发出对魏开祖、余定海的控告书。此时,距离魏开祖、余定海得到赔偿,已经有近一年半的时间。

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方面表示,魏开祖和余定海曾多次组织群众到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上访,围堵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钟祥市环保局大门,这给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带来很大压力。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才分别付给魏开祖和余定海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

2012年9月27日和10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将魏开祖、余定海刑事拘留。自此,一起环保维权纠纷,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尽管案件至今还未得到最终裁决,但曾祥斌笃定,两名被告人属正当的环保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一定会被判无罪。余定海的辩护律师张丹杰在一审辩护词中更是指出,司法是公器,一切主体皆应在其框架内活动,它绝不应异化为任何个人或企业的家丁。

理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线

合理索赔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在法律上是否存在清晰的界线,来甄别罪与非罪?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表示,“法律肯定是有界线的,罪就是罪,非罪就是非罪。”

《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条件是威胁使他人畏惧而交付财物,主观条件是非法占有。阮齐林认为,在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勒索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两名刑事被告人是污染的受害人。“既然是污染的受害人,他就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只不过是要多还是要少的问题。”

在阮齐林看来,只要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他就有索赔的权利,索赔金额本身的高低,并不是问题的焦点。“索赔数额可由双方自行商议。”

据《法治周末》报道,在4月26日魏开祖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方表示,魏开祖妻子姚成英与余定海、朱桂枝及刘冲村五组其他村民先后到磷矿镇、钟祥市、荆门市三级政府及省信访局上访,并组织村民围堵镇政府、钟祥市环保局,以及多次围堵企业大门,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和政府正常办公,用这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但阮齐林表示,村民的方式方法虽然有点过激,但在实现诉求方面,还没有逾越法律能够容忍的范围。

许兰亭也认为,犯罪嫌疑人上访属于正当维权,猪圈、山林等如果确实受到损害,即使索赔金额有差距,也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由于村民不断上访和围堵政府部门、企业大门,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才分别付给魏开祖和余定海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上访当然会带来压力,并且不仅是给公司带来压力,也会给当地政府带来压力。

“即便真有人想借上访从中多捞一笔,也不构成敲诈勒索,把他抓起来。”陈光中说,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索赔者不断上访,索要过高的赔偿款,只能算作要求过分,上访不合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相关部门出面,耐心做上访者的思想工作,进行说服教育。

“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村民再次上访要求履行协议,就是合法的行为。”陈光中说,在上访中,如果出现了过激行为,比如发生肢体冲突,也应该尽量慎重处理,不宜轻易治罪。

还有什么罪名可被用来打击报复举报人

那么,除了敲诈勒索罪,是否还有其他罪名,被用于打击报复举报人?

陈光中说,以敲诈勒索罪打击上访者的情况并不多见,比较多的情况,是将上访者的上访行为,视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以扰乱社会秩序相关的罪名定罪。

“以前惯用的方式,是用劳动教养作为维稳的手段,来压制上访行为。”陈光中说。

一位长期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界人士表示,在他经手的大量报道中,除将合理索赔变为敲诈勒索定罪外,还有两项罪名也常常被用来打击报复举报人。一项是将正常上访变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另一项是将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罪。这三项罪名已成为一些政府机关和不法企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利器。

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是正常上访还是犯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界线就在于被上访单位是否已经对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

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该款最后一句还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你对上访者置之不理,上访者当然会天天在你门口待着。如果仅仅是这样,就说他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那就属于明显把一个正常的上访活动看成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了。洪道德说,如果上访人员出现过激行为,政府机关要先问自己,接访的工作做到了没有?

“首先要看上访人员的上访理由是否正当,找的政府机关是否正确。然后看该机关有没有对上访人员进行接待,对于其上访的事,是否安排专人听取了他的上访意见,并给了对方一些必要的政策上的开导。”

洪道德认为,出现“闹访”,有关部门应当先查明上访人“闹访”的起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妥善处理上访意见造成的,那么,上访人员的过激行为就应该给予谅解,不宜轻易定为犯罪。“因为这是政府机关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所致,政府机关首先要自我检讨。”

这一点也得到了许兰亭的肯定。“老百姓在上访时,有时会出现围堵大门、不让正常上下班的情况。他可能不会去冲击政府机关,但是会采取堵门等方式,要求解决问题。”

《法治周末》曾报道,2011年5月27日,魏开祖亲属及村民围堵钟祥市环保局长达3个小时,造成该局职工和家属不能正常出入。

许兰亭表示,这么做肯定是不对的,但是,由于有老百姓确实蒙受损失的事实在先,就还要看相关部门是不是妥善解决了他们的上访问题,而不宜轻易治罪。

“但如果被上访机关已经出面解决过了,该讲清楚的讲了,该接待的接待了,该赔的也赔了,民众还有聚众闹事的行为,就要依法进行抓捕了。”洪道德说。

《信访条例》第20条也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上访必须采用和平的方式,不能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搞打砸抢。去信访局或者相关党政机关递材料、反映诉求,这都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就肯定是犯罪了。”许兰亭说。

而对于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许兰亭认为,法律的界线是很清楚的。

《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这种形式进行诈骗。而合同纠纷是双方确实有交易,只是在交易当中出现一些问题。”许兰亭说。

洪道德也认为,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第一是看借款时是否虚构了事实,第二是看借款时是不是就已经不打算还了。

“这两种情况很好判断。诈骗肯定是恶意的,我成心从你那把钱弄来,压根就没打算还,这就是诈骗。”洪道德说,如果借款者确实像他借款时所申明的那样,将钱用在了合理的适用范围,那么,即便后来由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等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回来,无法还款,也不能构成诈骗。

“只要不是用于挥霍,客观行为表明其初衷是善意的,就可以被原谅。”洪道德说。

警惕司法的“地方化”

罪与非罪之间,法律规范是清晰的,但问题是,为什么还有人可以利用司法途径打击报复举报人呢?

许兰亭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尽管法律上是清晰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实践部门或者不懂,或者装不懂,故意而为之。

许兰亭指出,公检法三机关都由市委书记管,造成了司法地方化,这种“集权”,也使得避免借司法途径打击报复举报人存在困难。因此,他认为,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增加法治意识。

陈光中则认为,“对于上访者,首先要维护他的合法权利,这是第一位的。”他指出,解决上访问题,要正本清源,从根子上消除社会不公、司法不公。

“上访问题需要综合治理,首先是要消除上访的土壤,搞清楚上访是由于司法不公还是有关单位处理不公引起的,公平地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其次,对于不合理的上访,还是要按程序、按法律来解决;第三,对上访人还要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要他们懂得,你的合法利益是受到保护的,但是,想通过上访实现非法的权利,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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