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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城镇职工可补费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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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3-9-22 10:1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县社保局获悉,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凡曾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对象为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我省(我县)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且2010年12月31日前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仍具有我省(我县)城镇户籍的未参保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在缴费年限上,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年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年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年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年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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