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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未关车后挡门引发的交通事故谈如何做好驾驶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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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4-5-9 09:4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两起未关车后挡门引发的交通事故谈如何做好驾驶人的管理

  驾驶人是机动车的主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关键是人防,而人防就是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应急处置、文明素养、法律法规、驾驶人习惯进行培训和提高。下面笔者就几起驾驶人粗心大意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案件发生
   
  (一)2013年3月5日下午,家住修水县水源乡中段村十三组的卢某青驾驶赣G69556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中浆公路从中段村出发往水源乡集镇方向行驶,11时许,行驶至水源乡尖岭村路段上坡左转弯路段,因车厢后挡门未关好,车辆左拐弯时向左展,打到相对驶来由樊友某驾驶的浙G2N1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的乘员冷某的面部,造成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2013年9月16日晚上,张某春驾驶赣G93290轻型自卸货车从修水县城出发沿良山线往征村八方砖厂行驶,因赣G93290号轻型自卸货车车厢后门未关好,19时10分,行驶至良山线赤江木材站路段右转弯时,车厢后门向右展开,与王诗某驾驶九江临时L6455号二轮电动车相撞,后车挡板打王诗某面部,造成王诗某倒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安全法规缺失。两起事故中,卢某青、张某春驾驶的自卸货车未关好车后挡门板在道路上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停车”之规定,上述两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法律法规不重视。
   
  (二)习惯养成不足。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环境影响下发生的,在人、车、路等环境因素配合失调下偶然发生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人的因素,因为车辆的使用是由人驾驶的,道路也是由人使用的,从交通事故看,其中人的因素占了94.36%,因此,驾驶员从学习驾驶时起,就应养成良好的习惯,文明驾驶、遵章守法,从上述两起交通事故看,两位驾驶人由于平时养成了不细心和习惯,马虎了事、精枝大叶,驾驶车辆上路前,没有仔细检查车辆各部件,导致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都是粗心惹的祸。
   
  (三)学习教育浅薄。驾驶人考取了驾驶证以后放松了再学习,再培训。驾驶人在第一次领证时也缺少学习、培训,驾校追求短步见快,办速成班,驾驶员学习的时间短。
   
  三、对驾驶人管理的几点建议
   
  从广义上讲,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必须更新管理理念,用开放的思维、市场的手段,既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善于运用社会资源,发展社会组织,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从管理工作理念上讲,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备合格的驾驶意识和技能,关系到能否为社会创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落实到具体工作上讲,机动车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熟练的驾驶技术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基础、根本和关键。
   
  (一)严把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是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把这一关口,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按机动车驾驶人职业类型、驾驶人等级、驾驶技能阶段性和其他类型的分类方法加强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的养成,降低诱发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一是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的监管、考核。目前,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基本上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应付考试过关的驾驶理论、技术培训为主,而忽视了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心理素质、情绪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这就要求我们交警部门在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的监管、考核中,要重点突出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教育”。同时,要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严格执行交通部门颁布的教学培训大纲,确保满时保质培训。对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每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进行排名公告,并对考试合格率过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暂停其学员考试预约受理业务,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学员向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流动。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推手,优胜劣汰,淘汰一批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低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净化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二是严格考试标准,确保考试质量。严格执行公安部111号令,按照考试标准和要求,严肃考试纪律,杜绝人情证、关系证和买卖驾驶证,做到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考试。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考试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力度,实时有效监管。三是加强与交通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考试合格率以及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交通违法率、肇事伤亡率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告知交通主管部门,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确保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实现规范管理,为社会输送安全意识强、职业道德好、技能素质高的合格机动车驾驶人。四是强化考试责任倒查制度。建立3年以内驾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统计平台,每年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学员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新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进行培训质量倒查。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培训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和违法行为较多的,逐年减少其受理报考人数名额;对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违规情况的,暂停其受理报考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和教练员的责任,甚至取消教练员资格。对考试中有问题的考试员更要严格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二)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常态化,培养和提升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法制和文明意识。我们常说的交通安全意识,就是道路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安全行为规范意识,即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标志信号的自觉遵守。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技术和应急能力,可以随着驾驶里程的增加和实际操作的历练逐步提高,但安全意识的养成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因此培养和提升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行为,减少交通违法,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最根本的是要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经常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常态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培养和提升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为此,作为基层交警部门,要依法、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转化为全民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自觉行为,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二是部门联动,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常抓不懈,力争实效。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积极协同配合新闻、网络、广播、电视等单位,把交通文明、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主流新闻媒体的例行工作内容,强力展开。教育部门在学校定期、定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小学、初中、高中生不同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抓起,为年满18周岁以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安全素质养成做准备。交警、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客(贷)运站、广场、商场等人员、物流聚集地,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路桥梁等车辆聚散地,车管业务大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场、检车站等业务场所,采用多种形式,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展开。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配合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三是以养成和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意识为主题,把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活动常态化、长效化。以“五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活动,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针对不同职业特点的机动车驾驶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方式,力争成效明显。对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教育和考试,可否增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7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要主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学习教育和考试活动”的法律条款,以填补持有6年、10年和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的教育、管理空白。
   
  (三)以规范执法促进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才能从根本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1、严格执法是公安交警部门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生命安全重于泰山。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公安交警部门的重大责任。只有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创新执法方式,健全道路交通执法体制机制,公开、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不负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同时,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考评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改进公安交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
   
  2、实行分类管理、强化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的监管。有研究数据表明,70%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源于30%的机动车驾驶人。这30%的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我们交警部门管理的重点。要引进职业机动车驾驶人概念,对职业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落实,提高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纪守法。
   
  3、转变管理和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体制机制。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作为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创新。管理理念创新是先导和基础,管理机制创新是根本保障,信息化应用是动力和支撑。在创新体制机制方面,既要切全实际,更要具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切忌朝令夕改,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同时,要突出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措施,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方便群众,以便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拿出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强对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
   
  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还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在今后工作中,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管理经验,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创新发展,构建人民群众满意的规范化服务型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体系。(熊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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