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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车改革即将全面实施 最低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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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6-3-23 21:2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22日上午,九江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动员会,会议确定我市公车改革即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所有参改车辆本月底将封存入库。全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拟分为5个档次,最高每人每月1690元,最低每人每月500元。

据了解本次车改主要参改单位为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参改车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所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据了解本次车改公务交通补贴共分五个档次:
厅(局)级每人每月1690元;
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正科级(含主任科员)每人每月650元;
副科级(含副主任科员)每人每月550元;
科员及以下(含机关工勤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交通补贴发放范围:  

车改实施后,将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九江市直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




浔阳区、庐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管理局(山下)。各县(市、区)、庐山管理局在制定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从事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省里规定,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含监狱戒毒)、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海事)、工商、地税。在满足全市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市级、县(市、区)级及以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分别按照不超过原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特殊专业技术用车除外)60%、70%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保留的部门,每多留1辆车,按每车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原则上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保留和取消的数量由各部门根据机构、职能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保留的车辆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车改后要确保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市、县(市、区)、庐山管理局要在两年内分级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



  组建市公车服务中心  

由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建市公车服务中心,管理综合执法用车平台、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平台和调研接待用车平台,保障改革后市四套班子领导调研、全市性重大会议和活动、市直部门行政执法、部分单位特殊应急等用车需求。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对三大平台要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根据平台车辆总数统一核定,统筹保障。


综合执法用车平台:

保留行政执法车辆编制数,市级按现有行政执法用车数量50%的比例保留,县(市、区)及以下、庐山管理局按60%的比例保留。保留车辆统一纳入综合执法平台管理。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平台:

市、县(市、区)、庐山管理局按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的10%核定车辆编制数,单独核定1-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车辆自行管理。其余保留车辆不落到具体部门,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调研、接待用车平台:

市、县(市、区)、庐山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均核定车辆编制数为20辆。主要用于保障调研、接待、检查工作等用车需要,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能固定给专人使用。


司勤人员竞聘、择优上岗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聘用或留用人员。


对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对未留用的其他司勤人员,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所需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取消车辆将公开拍卖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取消车辆处置办法,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上缴同级国库。


在公务用车处置过程中,各个单位确保取消的车辆手续齐全、证件完整、违章记录处理干净、满足过户需要,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并及时对取消的车辆进行收缴原车牌,对保留的车辆进行换牌工作。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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