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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港镇柘坑村御赐石狮被盗事件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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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6-6-23 00:1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在修水县黄港镇柘坑村许氏宗族有两尊落地石狮(一公一母)建于清乾隆四十年,系“御赐石狮”,每尊石狮重量在300公斤左右。两尊落地石狮因为年代久远,算得上镇村之宝,修水县有关部门早已将这对“御赐石狮”列为文物保护对象(国家三级文物)。2015年5月3日,两尊石狮被盗,由于被盗石狮是许氏宗祠的标志信物,是许氏家族的精神信仰,许多村民通过微信、微博大量转发石狮被盗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判决:日前,许氏宗族“御赐石狮”事件终于尘埃落定,四名盗贼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因四被告人服判未上诉已生效。

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6月份,被告人柳某某和戴某某(已死亡)告诉被告人王某在修水县黄港镇许氏祠堂有一对石狮子,同年10月份,两人相约前往目睹了这对石狮子,并拍了照片。2015年4月,王某、戴某某和柳某某三人又去许氏祠堂看石狮子并拍照,同月,王某和樊某某、柳某某、戴某某、“来玉”(音)等人来到许氏祠堂门口盗窃石狮子,由于准备工作不足,当晚未得逞,王某等人将盗窃工具放到柳某某的亲戚家中后各自离开。同年5月3日晚,王某串邀樊某某、戴某某、余某某、柳某某再次前往该地盗窃石狮子,柳某某拒绝,把亲戚家的钥匙给了王某等人。王某等人先开车到柳某某的亲戚家拿了工具,尔后将石狮子盗走。经鉴定:该石狮子为国家三级文物,价值15万元。

案发后,王某迫于舆论压力而心理恐慌,主动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提供石狮子藏匿在德安县县城的一条河边。2015年5月20日,柳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29日,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樊某某被抓获归案,樊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的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并带领公安民警将王某抓获。

法院另查明,2015年8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时在其身上搜查出了一小包疑似毒品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该小包疑似毒品重15.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樊某某、郑某某、柳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都属于积极参与盗窃,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樊某、郑某某、柳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王某较小。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其主动提供赃物藏匿的地址,涉案财物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樊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存侥幸,善莫大焉;想正常人之所想,为正常人之所为,做守法良民,共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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