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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大家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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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7-1-11 15:2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大家快来看看
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01
哪些人属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参保(合)人员,即:本县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小编提醒您:
   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参加,不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02
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变化

下面找亮点!

亮点
01
家庭账户基金可用以抵缴下年度参保缴费

2017年取消门诊统筹,实行家庭账户补偿模式,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划拨家庭账户基金,用于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据实报销,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也可用于抵缴下年度参保缴费。
使用输入医疗证编号进行门诊统筹(家庭账户基金)补偿的功能全部关闭,必须使用新农合医疗卡或社会保障卡刷卡就医补偿。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情况将全部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县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账户基金使用的稽核监管力度。
记得哟,可以用来抵缴下年参保缴费!
亮点
02
    住院医疗待遇提高明显

      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超过10万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最高支付25万元,年度共计最高支付达35万元。住院补偿政策详见下表:

统筹
区域

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大病医疗保险补偿

起付线

补偿比

起付线

报销比

九江

市内

一级医疗机构

100

90%

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超过10万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补偿

90%

二级医疗机构

400

80%

85%

三级医疗机构

600

60%

80%

九江

市外

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600

50%

70%

未经批准自行在市外医疗机构

800

40%

50%

       所以如果因病情需要要在九江市外住院,要记得先办理转院批准手续,办理转院手续的程序是:先到市内二级(县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再到县医疗保险局批准。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务工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证明视同批准转院。
        同时住院补偿还有两大变化:一是扩大了药品补偿目录范围。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医保目录,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200余种增加至2400多种。二是 实行大病保险二次补偿。在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次纳入大病保险按50%比例给予二次补偿,补偿金额上不封顶。

亮点
03
治疗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可报5000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由原来的18种增加至29种,其中Ⅰ类慢性病由5种增加至8种,分别是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素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经批准认定为慢性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该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住院医疗保险报销。Ⅱ类慢性病由13种增加至21种,经批准认定为慢性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该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每年扣除400元起付线后,再按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0元提高至5000元。慢性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市里正在制定。

亮点
04
还有不少免费救治项目哟

耐多药肺结核等17种重大疾病救治、“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白血病、先心病)、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继续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03
参保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少数整户在外务工人员可以在春节回乡期间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期延长至次年2月28日止。
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户籍新迁入本县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人员等特殊人员可以在非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在非缴费期不能参保缴费。
2、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保的,可免缴当年的个人缴费部分。

04
筹资缴费标准


      1、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按每人每年57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42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重度残疾人员(一级、二级),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2017年度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元年,2017年之前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因中断缴费而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城乡居民2017年度未参保,在2017年以后年度参保的,应从2017年(实施元年)起补缴未参保年度的个人应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未参保年度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在以后年度发生中断缴费的,在续保时应按规定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应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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