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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死亡须知及更改姓名、年龄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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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0-2-9 11:3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出生登记。坚持随父或随母自愿落户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二、死亡注销。公民死亡后,城市在下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死者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因交通、火灾事故死亡,应有交通、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更改姓名、年龄。须凭身份证及原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先到当地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审批(16周岁以下由派出所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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