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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同行遇险一人生还 亡者家属状告获救者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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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8-31 09:4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东与王秋合伙购买了捕鱼的工具,并常相约到河里捕鱼、分享收益。2011年9月28日,两人相约到位于修水县汽车总站对面的河中捕鱼。王秋负责撑船,陈东负责捕鱼。

  当天19时许,二人一路逆流而上行至河中的橡皮坝前,因橡皮坝水流湍急,上下水位落差大。王秋、陈东在将船撑至此地过程中,船被急流冲翻,二人同时落入水中。事发后,王秋生还,陈东却不幸溺水身亡。而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仅王秋、陈东二人在场。

  2011年10月12日,经陈东的家属多次询问,王秋亲笔书写了“陈东为了救我而死”的字据给受害人陈东的父亲。陈东家属据此向王秋提出赔偿要求,但王秋随后予以否认,后陈东家属5人作为原告将王秋告上法院。(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王秋与陈东合伙投资购买捕鱼工具并相约前往河中打渔,当出现险情时,双方理应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事发时,只有王秋与陈东在场,并无第三人了解事实真相。

  事发后,王秋向陈东的家属亲笔书写的字据“陈东为救我而死”,应视为陈东对其施救事实的自认。虽庭审过程中,王秋予以否认,但无证据加以证明,故该院采信此字条,认定陈东在双方出险中对王秋施救过程中溺水而死。

  因此,王秋应对受害人家属五原告进行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受益人王秋赔偿受害人陈东的父母、妻子、子女等五原告损失13万元,并承担7313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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