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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良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城管队员招 聘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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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1-11-8 15:5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良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城管队员招 聘 公 告

  为加强良塘新区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良塘新区整体形象,促进城市建设良性发展,经县政府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城管队员。为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从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修水籍;
        (2)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
        (5)身体健康,服从岗位分配,能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有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二)文化条件: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条件:男性,身高165cm以上,年龄20—30周岁(1991年12月31日至1981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退伍军人优先。

  (四)报名人员已有工作单位须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1月8日9∶00时至11月15日16∶00时止,报名者到县南城新区管委会(山谷大道138号,联系电话7264557,联系人冷主任、张主任)报名。报名者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表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报名结束后,由县南城新区管委会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2: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对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由县南城新区管委会通知领取准考证。11月16日上午12时前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四、考试

  考试工作由县南城新区管委会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程监督。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和类型参照2011年度兄弟县市招聘城管队员考试,实行百分制,共100分。
        笔试时间:2011年11月17日9:00时至11:30时。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11月18日上午,张贴在报名处。
        根据笔试得分高低,按本招聘计划1:1.5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最后一名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对象。

  2.面试
        面试实行百分制,共100分。
        ⑴面试内容:结构化试题,主要测试考生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⑵11月19日上午9:00时举行面试,地点:由县南城新区管委会另行通知。
        3.成绩合成:考生最终合成成绩按笔试成绩的50%和面试成绩的50%合成(如遇分数相同,以笔试成绩高者列前),并公布。

  五、体检、政审、考核人员确定按合成成绩得分高低1:1的竞聘者进行体检。

  2011年11月20日7:00前,在县南城新区管委会集中前往医院体检(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项目和标准张贴在报名处,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得竞聘,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后,由县南城新区管委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组织政审、考核。政审、考核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六、公示

  由县南城新区管委会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考试、考核、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达不到计划招聘数(10人)则以实际入围人数为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三天。

  七、聘用、被聘用人员的性质及待遇

  (一)经考试考核并在公示后无举报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二)被聘用人员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县南城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章制度双重管理;被聘用人员实行工作年度考核。

  (三)聘用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在良塘新区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四)聘用人员工资由县南城新区管委会确定发放,月工资收入不低于1500元(含财政拨付及加班工资等)。另享受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修水县南城新区管委会
  修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修 水 县 监 察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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