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6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若买了无法过户,可撤销与卖方的合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wolong 发表于 2011-12-14 17:1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若买了无法过户,可撤销与卖方的合同

  一套281.9平方米的房子,只买了其中一层120平方米,房产局就因此迟迟不给买主王先生过户。一气之下,王先生将卖方和房东一起告上了法庭。12月4日,浔阳区法院官牌夹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

  虽然王先生胜诉了,但是法官告诉记者,王先生的这桩官司,只是房屋分户买卖纠纷中的一个特殊例子,原则上法律不鼓励房屋分户买卖。

  2010年10月22日,王先生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房东谢某、谭某的委托人徐荣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0年11月26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这套房子位于我市庚亮北路47号,面积共有281.9平方米。据法官介绍,王、徐签订合同时,徐荣明确向王先生允诺房屋可以分户卖,并称自己在房产局“有关系”,一定可以办理过户。王先生信以为真,才与徐荣签订了协议。

  而实际情况是,在产权过户期限满后,过户手续却迟迟没有办下来。在王先生反复催促之下,徐荣找到诸多理由,一再拖延。王先生还找到房东谢某、谭某要求过户,而谢、谭则称:“这套房子已经卖给了徐荣,我们仅是法律上产权人,徐荣与你的房屋买卖关系与我们无关。”

  据法庭调查,该房屋迟迟未能过户,并不是徐荣不想做这笔生意,而是在房产局那里卡住了。法官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房屋买卖应以不影响房屋结构为前提,不能进行分户销售。如果需要分户销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征得房屋开发商许可,二是征得房东许可。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进行分户买卖。

  经过法庭调解,谢某、谭某和开发商均同意了分户,法官才依法判决王先生与徐荣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先生最终惊险地取得了该房屋产权。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市民如得到卖方允诺,买了分户房,最终发现无法过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卖方的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11-25 21:20 , Processed in 0.11200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