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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言不顺 天价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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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 发表于 2012-5-4 17:3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体育明星田亮夫妇在港生“二胎”事件引发舆论关注。4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称陕西省计生委已针对田亮夫妇生二胎展开调查,而田亮人事关系所在的陕西省体育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计生委工作人员已来到体育局了解情况,大约一周内会有结果。




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认定超生,将以当事人所在地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依田亮夫妇现在的年收入估计,这个罚款很有可能达到几百万元。




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独立学者何亚福对《投资者报》表示,“从1980年到现在,若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




“准确地说,计划生育是谋小康家庭的财,害贫寒家庭的命,但对富人是毫无办法的,因为富人可以选择境外生子,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是只纸老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原副教授、因生二胎被解聘并被征24万巨额社会抚养费的杨支柱对《投资者报》表示。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这个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利器”正在成为公众关注和争议的对象。




名不正言不顺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从它诞生那天开始就是不合时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2001年制定的,而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当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1.22,远低于我们维持人口世代更替所需要的2.1。生育率过低,我们要做的应该是鼓励生育,哪里还需要用社会抚养费来限制生育呢?”




4月23日晚,《投资者报》记者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园见到因生二胎被该校解聘的法律系副教授杨支柱,他因2009年12月21日生下第二个女儿,被海淀区计生委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共24万余元。他曾两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认定海淀区征收决定合法。近日,法院在扣押银行卡两个月之后,已采取强制措施划走了卡内的相应额度的钱款。




这位知名“超生教授”告诉记者,他研究计划生育已经二十多年了,当时还没有结婚。今日“遭此抢劫,很大程度上是我长期批判计划生育并且拒绝妥协惹的祸。”




“生第二个小孩不是为了抗议计划生育,但我认为怀了孩子堕胎是灭绝人伦的,所以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面临学校解聘,计生委催逼“罚款”,他曾试图卖身交罚款,但从来没有为生二胎后悔。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国家计生委的官方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考察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演变,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个别省改为“社会抚养费”,这主要是政府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性义务,对于超计划生育不宜给予行政处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地规定下来。




“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用于补偿社会资源的行政收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杨支柱对《投资者报》说,“以前直接叫超生罚款,后来为了‘入世’,应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指责,慢慢改为‘社会抚养费’,形式上表示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实质上还是罚款的性质,而且比以前罚得更厉害,要不然怎么解释生三胎按照二胎社会抚养费标准加倍征收,难道第三个孩子比第二个孩子要多占用一倍的社会资源?”




“计划生育可以倡导,但不能强制,公民的生育权利应当属于基本人权,所以违法生育的说法本身就有问题,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正当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勋对《投资者报》表示。




谈及田亮夫妇在港生二胎事件杨支柱认为,“人家把孩子生在香港,占用你什么资源了呢,陕西计生委的行为很荒谬。”

“以社会抚养费为工具的一胎政策,建立在把人看成是社会的负担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假设之上。”著名反计划生育学者易富贤对《投资者报》表示,“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他的消费!”




他认为,田亮夫妇生二胎是非常明智的选择。“田亮作为运动员身体素质好,符合优生条件,他们将本来可以购买豪宅、名车的财富,用来多养育一个孩子,不但延续了家庭血脉,也是对社会做贡献。他们的选择是经得住‘生命核算’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年收或超200亿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又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实际上赋予了地方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按照北京市规定,对杨支柱教授生二胎按9倍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已接近处罚顶格。然而,在北京还有比杨支柱更加离谱的案例,2008年生育二胎的通州区永顺镇农民冯亚杰,被计生委决定征收14.3万元,执行标准是2007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远超北京市征收3至10倍的规定。




通州区计生委给出的理由是,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冯亚杰终止妊娠,而冯亚杰“态度强硬、坚持违法生育”,“影响恶劣”。而冯亚杰至今认为自己的家庭符合生二胎的规定,“我只是想要这个孩子,没有配合计生委去堕胎就认为我态度恶劣。”




去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冯亚杰和她丈夫降低征收数额的申请,一年过去了,冯亚杰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孩子如今四岁了,眼瞅就到上学的年纪,可是没有计生委的生育服务证孩子办不了户口”,冯亚杰的声音充满无奈。




“北京都是这样,在其他地方处罚随意性就更大了。”杨支柱向记者指出,“没有计划生育证明子女不能上户口、不能上学,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能买房、租房,不给办理暂住证,不给办理营业执照,不给办理‘低保’,不给办理驾驶执照……这些赶尽杀绝的措施使得‘超生’孩子的人不敢对随意裁决的缴纳数额说一个‘不’字,甘心做‘砧板上的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赋予计生委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的权力给地方计生委有很大的‘灰色发挥空间’,这种腐败空间的存在进一步说明社会抚养费本身的不合理性。”易富贤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已成为计生委的重要财源。”




1980年代的超生罚款是每人数百元、数千元,现在的社会抚养费动辄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独立学者何亚福对《投资者报》表示,“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因此我作一个比较保守的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




记者连日来向国家计生委阳光热线12356、北京市计生委相关部门咨询有关年度超生处罚人数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统计数据,被告知没有相关数据或不能公布。记者仔细查阅有关资料,从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统计分析报告中发现,2009年浙江收取社会抚养费8.94亿元,增幅约13%,收费规模首次超过工商。而在安徽省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报告中,社会抚养费收入为8.45亿元,增幅达61%。




考虑到作为征收基数的人均收入年度增长,若以9亿元为2011年内地各省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数,全国31个内陆省市总征收规模高达279亿元。




杨支柱对记者表示,考虑到各地实际征收率不一样,以及不少直接流入个人口袋中的罚款,总的数额永远搞不清楚。




何谓“社会抚养费”?国务院世纪初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样解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目的就是“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这一说法较之此前的“超生罚款”显得文明多了,表面上体现了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抚养费”抚养了计生委、抚养了乡镇财政甚至抚养了某些村官,此言不差。“社会抚养费”既名不正言不顺,在执行中又存在太多的漏洞,是否该取消?在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王名、刘大钧在经过调研和征求多位人口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名提出《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案》,得到了网友的大力支持。此次杨支柱、易富贤等著名学者分别从学理上和自己的亲身遭遇中论述了该项收费的不合理性,笔者深有同感。当然,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关计划生育国策,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存是留,或者对征收方案进行改革,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然后再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总之,维持现状肯定是不行的了。




但实际执行情况又如何呢?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且不说此说基于的人口负担论是否站得住脚,——学者易富贤对《投资者报》表示,“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他的消费!”就算超生增加了自然和社会负担,超生者必须承担三五万甚至更多的“社会抚养费”,那按理说,这笔钱应该用在社会抚养上,譬如拿来补贴改善环境和增加文教卫生设施等上面。




但有什么证据表明,每年收去的二三百亿的“社会抚养费”有部分用在了保护环境和改善文教卫生设施上了?至少应该满足一点:超生者交了“社会抚养费”后,其子女总该享受求学和医保待遇了吧?不然。江西人侯先生04年二胎生一女孩,在当地已交了8000元“社会抚养费”,但他本人从上世纪90年代分配工作至佛山,户籍也一直在这儿,但其女儿却不能入读佛山学校,除非再教6万元。再说山东泰安的张振先生,2010年二胎生一男孩,在交了5.5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后,仍然没法让孩子入医保,除非自己做绝育手术。(2011年5月30日《法治周末》)由此可见,所谓“社会抚养费”名不副实。




那么,“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呢?2009年,有网友公布了一个镇计生服务站的“社会抚养费”支出分配:在共计191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有44%列为“其他支出”;21%用于职工的工资;11.5%上缴镇政府。而用于独生子女奖励的只有0.42%,合计8130元;手术服务费也不足4800元,约占总支出的0.25%。近两百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仅有不到5000元用在了理当属于支出大项的计生手术服务费上,其余均被购车、吃喝、名目繁多的各种奖金、补贴和业务外开支占用。(出处同上)所以说,“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计生委、抚养了乡镇财政甚至抚养了某些村官,此言不差。




“社会抚养费”既名不正言不顺,在执行中又存在太多的漏洞,是否该取消?在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王名、刘大钧在经过调研和征求多位人口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名提出《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案》,得到了网友的大力支持。此次杨支柱、易富贤等著名学者分别从学理上和自己的亲身遭遇中论述了该项收费的不合理性,笔者深有同感。当然,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关计划生育国策,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存是留,或者对征收方案进行改革,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然后再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总之,维持现状肯定是不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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