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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出人命 分摊责任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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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2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马某分别给付原告某项目部赔偿款3.5万元,并限两被告于五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0日,原告某项目部将燕子岩高架桥、小段高架桥工程分包给被告李某,之后被告李某又将两工程段分别包给吴某、马某。同年9月15日下午,被告马某在小段高架桥进行桩基爆破时,从桥墩井内飞出的石块,将正在施工的民工唐某击伤身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派出所调解,原告某项目部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17万元。2007年2月27日,原告某项目部领取人身事故保险金7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项目部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李某,李某又将工程部分分包给马某,且原告某项目部与被告李某、马某均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吴某在本案中对民工唐某的死并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故不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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