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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八年未生子女 法官调解和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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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4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男方“入赘”女方且八年未生育子女,由于经济压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主审法官在充分考虑双方的客观情况,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双方和平分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9年,原告方某的前夫因病去世,留下4岁的儿子与前夫的父亲。2000年经人介绍,未曾结过婚的被告阮某按当地风俗“入赘”落户原告家,并于200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但自建起一栋楼房与原告前夫的父亲中风卧病在床需后,家庭经济负担日益加重。为生计,双方外出分处异地打工,逐渐相互对对方产生了猜疑,影响了夫妻感情以致破裂。

    庭审中,被告认为,入赘”八年,原告多次偷服避孕药,致未生育子女,浪费了自己青春,虽同意离婚,但原告应对其以每年一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因此,双方在财产分割与补偿问题上分歧很大,矛盾突出。主审法官通过明法析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深入的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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