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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林变成弃渣场 合同成立更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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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5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法院对一起土地使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定的土地使用合同无效并将该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修建江西武宁至吉安的高速公路,需占用黄某部分林地作为弃渣场。于是双方就用地一事经协商签订了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实际临时占用原告林地13.58亩,补偿黄某各项损失60000元。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给付了黄某各项补偿费用并以其林地作为弃渣场。但过后,黄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以签订补偿协议时受到胁迫为由,多次要求归还所占用林地并恢复原状。

    法院受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黄某以其是受胁迫签订补偿协议及给付的补偿标准过低、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恢复林地原状的诉请,因黄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曾受胁迫的事实,同时“显失公平”亦不是我国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而双方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所占林地为弃渣场,被告也未在该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被告依补偿协议占用林地的行为应视为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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