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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数额较大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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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4 13: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樊松林、吴济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胡国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份的一天晚,被告人樊松林窜至修水县长运汽车修理厂内,将徐文清停 放在该处的压路机上的洛阳五星牌12伏/200安蓄电池一只,用扳手拆走,后以低价210元卖给本县义宁镇罗桥一收废品的妇女。经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400元。

    2007年12份的一天晚,被告人樊松林窜至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89号铺面前公路上,将魏贵停放在该处的福田货车上二只驼鸟牌12伏/80安的蓄电池用板手撬走。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858元。

    2007年12份的一天晚,被告人樊松林窜至修水县义宁镇宁州供销社停车场内,见黄令贵的一辆兰色厢式小货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即用携带的板手将车上二只图龙牌12伏/80安的蓄电池拆走。次日,被告人樊松林将蓄电池以低价180元卖给本县义宁镇一收废品的妇女。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480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松林窜至修水县宁红大道七圣庙附近,见陈勇的东风牌货车停放在路边无人看管,被告人即用携带的板手将车上二只江帆牌12伏/80安的蓄电池拆走。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600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松林窜至修水县义宁镇芦塘加油站对面公路上,见黄世春的农用车停放在该处,即用携带的板手将车上一只“宝统王”牌12伏/135安的蓄电池拆走。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300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松林窜至修水县义宁镇红山集团对面第一线的陈垂虎基建工地上,用携带的板手将升降机上的一台2.2kw电动机拆走。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为475元。

    2007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樊松林窜至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51号居民楼前公路上,见苏小友的跃进小货车停放在该处,即用携带的板手将车上一只“江帆”牌12伏/120安的蓄电池拆走。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330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松林伙同被告人吴济根窜至修水县宁州工业园民辉复混肥厂,见该厂北大门停放一台挖掘机无人看管,由被告人樊松林望风,被告人吴济根用板手拆下挖掘机上的两只“双帆”牌12伏/120安的蓄电池。后被告人樊松林用三轮车将蓄电池运回家中。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960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松林、吴济根窜至修水县义宁镇芦塘村胡安民家中地坪,见徐清华的农用车停放在该处,即用板手将车上两只 “巡航”牌12伏/80安的蓄电池拆走,由被告人樊松林用三轮车运回家中。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为480元。

    2008年2月9日晚,被告人樊松林伙同樊国神(在逃)窜至修水县汽车总站对面孔令玉的建筑材料仓库内,盗得钢筋切割机一台,钢筋200公斤。后被告人与樊国神将盗得的物品抵价销赃在义宁镇罗桥一收废品妇女,被告人从中分得50元。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切割机价值为810元,钢筋价值为1080元。

    2008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樊松林、吴济根窜至修水县义宁镇服装城吴小明基建工地,用携带的板手将该工地搅拌机上的一只7.5kw电动机拆走。后被告人樊松林将盗得的电动机卖给不认识的人,获款100元,两被告人各分得50元。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为855元。

    2008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吴济根伙同“嘴伢”(绰号)窜至修水县义宁镇芦塘村吴红梅开的土菜馆,将一台春兰牌空调室外机拆走。后由“嘴伢”运走。经修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空调室外机价值为800元。

    2008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樊松林、吴济根窜至修水县义宁镇服装城匡正国的基建工地,用携带的板手将该工地升降机上的电动机拆走。后被告人樊松林卖给不认识的人,获款400元,两被告人平分。经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为1080元。

    2007年12月份,被告人樊松林将上述魏贵、苏小友、周衍平、陈勇、黄世春、陈垂虎等人处盗得的10只蓄电池、一台电动机等物品,先后三次销赃给被告人胡国员。在销赃过程中,被告人樊松林告知物品是偷来的。收购赃物折款共计400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国员处追缴了上述全部赃物,并由失主领回。

    另查,被告人樊松林于2004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5年5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济根于200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松林、吴济根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国员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樊松林、吴济根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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