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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找人寻衅滋事 触犯刑律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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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5 09:26: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苏力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苏力到修水县城海岸宾馆找人,总台服务员徐燕琴把旅客住宿登记本给他查找,没有找到。在找人过程中,被告人认为宾馆老板汪巧兰说出的语言有损于他,引发争吵,并冲上前卡住汪巧兰的脖子,保安汪自雄见状便来拖开,均遭到被告人的拳打脚踢。汪巧兰头部被砸伤,汪自雄的眼部、肩胛区、胸部等处被打伤,第九肋骨骨折。被告人苏力听到服务员报警后迅速离开现场。回家途中,被告人发现自己头部流血,又返回海岸宾馆,持石头把宾馆的玻璃大门、灯箱广告牌及内设装饰品等物砸毁。经法医鉴定:汪自雄的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汪巧兰的损伤为轻微伤乙级。损毁的财物经鉴定,价值为1720元。

    另查明,当晚,被告人苏力被修水县公安局义宁镇派出所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力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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