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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同居纠纷 维护农村农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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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6 14:4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9月15日,修水法院三都法庭在多次调解基础上对原告黄根诉被告黄珊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因该案还涉及双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而被告正在广东汕头打工,主审法官要求其务必在适当的时候回来参加诉讼。

    同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对儿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原、被告双方一周内再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定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再找到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同意放弃儿子的抚养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同居所生子由原告继续抚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至此,案子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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